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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财产抵押担保人为债务人全部履行偿还义务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案例分析】财产抵押担保人为债务人全部履行偿还义务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案情】2011年5月30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以下简称宁安支行)与牡丹江佳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矿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
法律实务 【案例分析】财产抵押担保人为债务人全部履行偿还义务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案情】2011年5月30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以下简称宁安支行)与牡丹江佳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矿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详见证据一)。同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牡丹江佳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为佳矿公司提供财产担保。(详见证据二)。《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宁安支行转让的资产是抵贷资产。即:宁安市河西油厂、轧钢厂、植物油厂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资产总额1400万元。宁安支行于本合同签订后,向佳矿公司提供贷款1500万元,佳矿公司用受让的资产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另外,宁安支行于本合同签订后,向佳矿公司提供贷款2000万元,佳矿公司用于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宁安支行承诺:本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以及土地使用许可手续。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佳矿公司(以下简称信大公司)提供了财产抵押担保。本合同签订后,宁安支行没有履行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以及土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承诺,导致佳矿公司无法投入使用。在此期间,宁安支行向佳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3月24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牡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详见证据三),2014年3月26日送达本案当事人。《民事调解书》规定:佳矿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前给付宁安支行1200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信大公司对佳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信大公司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牡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经全部履行义务。(详见证据四)。【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信大公司有诉权,但是没有胜权。原因是,信大公司权利主张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信大公司有诉权,能否胜权取决于两点。一是佳矿公司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或者是抗辩;二是信大公司是否有诉讼中止、中断的证据。【评叙】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一是信大公司享有追偿权。按《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的相关规定,信大公司享有追偿权。二是否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佳矿公司不提出异议或者是抗辩,受案法院可以支持信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是二年的诉讼时效不是除此期,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按《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信大公司在法庭调查中,能够提供中止、中断的证据,受案法院应当采纳。(原创:王久毅、陈秀红,时间:2017年2月6日)
责任编辑: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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