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姜杰律师:不服小额诉讼判决应该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来源: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801099951 作者: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治评论 小额诉讼 时事与法律 法律解读 姜杰律师 作者:姜杰律师/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杰律师按:本篇和上一篇《时事与法律丨什么是小额诉讼?》都是因为一位当事人向笔者咨询他的一个小额诉讼案件的申诉程序,在解答他的咨询时涉及的法律问题。当事人的
法治评论 小额诉讼 时事与法律 法律解读 姜杰律师 作者:姜杰律师/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杰律师按:本篇和上一篇《时事与法律丨什么是小额诉讼?》都是因为一位当事人向笔者咨询他的一个小额诉讼案件的申诉程序,在解答他的咨询时涉及的法律问题。当事人的一个案件是小额诉讼,是上海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终审判决的,当事人不服判决要申请再审,在向原审区法院申请再审时,区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应该向上级(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上级(中级)法院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426条规定,应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两级法院的推诿,似乎昭示着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与司法解释第426条出现了矛盾。不服小额诉讼应该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呢?经过笔者研究,民事诉讼法199条与司法解释426条并不矛盾。小额诉讼是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的实行一审终审制的案件(详见《时事与法律丨什么是小额诉讼?》)。对于不服小额诉讼判决的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199条规定,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426条规定,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司法解释的第426条规定是约束法院的,在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时,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并非约束当事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只是当事人的一个选择权。第426条关于小额诉讼再审一审终结,不得上诉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相适应。综上所述,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199条规定选择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也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6条规定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选择的法院都不得拒绝受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六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时事与法律》关注时事法治资讯,解读热点法律问题。在主要手机新闻软件都可订阅《时事与法律》,也可搜索“时事与法律”公众号关注。需要法律帮助联系我们,姜杰律师电话/微信/易信:18801099951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务必保留本文完整性:包括作者署名信息、媒体号信息都不能删减。
责任编辑: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