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再分割的诉讼时效限制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离婚后财产再分割请求权是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婚后财产分割虽然最终表现为返还一定财物,其实质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主张自己的物权。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未明确物上请求权这个概念,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通说一般
离婚后财产再分割请求权是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婚后财产分割虽然最终表现为返还一定财物,其实质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主张自己的物权。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未明确物上请求权这个概念,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通说一般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3)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因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确实存在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此而采用诉讼时效来限制再次分割。这一点也为司法解释所确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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