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勇︱冤案纠正需保障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来源:汪勇律师 作者:汪勇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刑罚执行 最近,云南省监狱系统刑罚执行部门的民警在杭州进行业务培训。每个监狱的业务骨干长都来了。我想,他们通过培训,可以有时间来思考一些问题,相互切磋,还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来我目前没打算上任何培训课的念头,这或许有许多的理由。但经不住高H教
刑罚执行 最近,云南省监狱系统刑罚执行部门的民警在杭州进行业务培训。每个监狱的业务骨干长都来了。我想,他们通过培训,可以有时间来思考一些问题,相互切磋,还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来我目前没打算上任何培训课的念头,这或许有许多的理由。但经不住高H教授的多次电话,我只好答应给这次云南的监狱业务骨干上这一堂课。今天我上课的内容就是有关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的问题及对策。尽管我在写罪犯权利一书时已经涉及到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方的问题。但这次讲座的视角毕竟不一样。这次讲座主要是从监狱民警的角度讲述如何管理。讲到罪犯的申诉问题,自然不能不提到众多的冤案。我将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和河北冀东监狱的狱警李久明案向大家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这都是最近几年影响甚大的冤案。最高人民法院下决心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些冤案的出现也是重要的动因。佘祥林涉嫌杀妻,一审被湖北荆州中院判死刑立即执行,湖北省高院发回重申。第二次审理荆州中院仍将他判处死刑,而高院再次发回重申。结果,荆州市中院将此案交给了京山县法院一审,后者将他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佘祥林背着巨大黑锅来到沙洋监狱管理局下属的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11年多之后,大家都认为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张在玉回来了。这真是一个含泪的故事。张在玉的“重生”挽救了佘祥林的清白。而可怜的佘祥林已经为此付出了11年多自由的代价和黑锅。其身心遭受的一切可想而知。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是利用了大量的高科技侦查手段促成的另一桩冤案。杜培武本来是一名有前途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因为他的妻子王晓湘和公安局副局长(杜的同学)一同遭枪杀。而怀疑对象就是杜培武,他成了侦查部门合理推定为因情的原因而杀人的犯罪人。此后,在刑讯逼供之下,这位昔日的民警受到了11日10晚的刑讯逼供,最后被迫承认杀人。最终酿成了冤案。可以想见的是,杜培武不仅要为妻子和同学的死亡而悲伤,而且也在被迫之下成为他们的杀人凶手。此种情景,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是何等的沉重。如果真凶在两年之后没有被抓,他或许还在监狱中服刑并背上杀人的恶名。河北的李久明和杜培武一样,也是一名警察。但是,在强大国家的刑讯逼供之下,在使用了多种残酷的肉体折磨和精神折磨之后,他也屈服了。承认了自己犯了“杀人”罪。幸亏远在温州落网的真凶在看守所民警的感化之下主动交代了这起犯罪案件。否则,这名曾经的监狱民警,就将在监狱中背着罪人的身份默默地承受着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此外,还有湖南的藤兴善案、河北的聂树彪案件。而他们已经被执行了死刑。这些冤案不仅摧毁了他们自己,而且也延及到他们的家人,改变了他们家人的命运。所以,讲到申诉,首先就必须明白,冤案的存在就是申诉必须保障的最大理由。我的讲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和申诉权。这部分主要讲述申诉的含义。申诉的一词,有多种含义。在监狱执法中的申诉主要是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而提出的一种请求。所以,申诉的处理机关也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监狱主要负责传递有关申诉材料即可。在我看来,申诉权具有救济的作用、监督的作用。是导致法院再审的理由之一。宪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对申诉进行了规定。二是罪犯的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控告和检举是罪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提出的指控。控告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监狱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违法包括刑讯逼供、殴打、体罚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虐待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等行为。凡是司法机关的国家权力的行使行为,如果不当,罪犯就有权利提出控告和检举。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权力往往受制于特殊的监禁环境。罪犯害怕报复而难以实现。任何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就容易导致滥用和腐败。所以,对于国家权力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尤其是在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往往被道德标上了“坏人”的标签,对于他们的权利保护更容易被忽视。讲座完了之后,我请云南省第一监狱刑罚执行科的田科长讲了一下杜培武的情况。他说,他们监狱在维护杜培武的申诉权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他特意提到,当那天省公安厅的人到他们监狱来,在会见室会见杜培武,杜培武说了一句:“枪又响了,我有救了。”意思是真正的犯罪人给抓到了,这样就可以洗刷他的冤情。想来真是可悲,一名守法的公民必须通过真凶的出现才能挽救自己的名誉和自由。但是,监狱的人士告诉我,监狱内部往往又必须让罪犯写“认罪书”,只有这样才能给罪犯申报减刑。如果罪犯不愿意写认罪书,他就得不到减刑。这种制度规定难道是合理的吗?(20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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