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现有的阶层体系,要么主要考虑规范违反(行为无价值论),要么主要考虑法益侵害(结果无价值论),都没有将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都是以偏概全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其实就是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争。对于犯罪而言,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有机统一的。因此,百分九十九点九以上的案件,无论是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两者的违法性判断结果都是一样的。不过,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以偏概全的实质,在特定情形下就会暴露出来,双方的观点对立就无法调和了。例如偶然防卫。由于双方都是以偏概全,行为无价值论中有一种意见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结论虽然是正确的,但是却无法令人信服,原因就在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同样的片面的,没有办法战胜结果无价值论者的观点。因此,德日体系中违法性判断是以偏概全的,埋下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隐患。其中行为无价值论,忽视了附随因素削减行为本身违法性的影响,结果导致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不能出罪。结果无价值论一方面忽视了规范违反对行为本身对违法性的影响,另一方面扩大了法益衡量的范围,容易导致行为本身违法性判断出现错误。例如,偶然防卫,将偶然防卫人根本没有意识到的对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纳入法益衡量的范围,超出了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法益衡量的范围,片面强调法益衡量的结果,甚至导致偶然防卫人被认定为无罪的结果。张教授就是坚持偶然防卫成立无罪观点的。张教授以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自居,其无罪的观点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了,他也毫无察觉。其实,只要把偶然防卫案例稍微改动,将对方处在不法侵害的地位,改为处在正当防卫的地位,其他均不变。按照张教授的逻辑,偶然防卫人此时就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了。然后比较两种情形,就会发现偶然防卫人的行为之罪与非罪,完全取决于对方是在行善还是在作恶了。这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张教授无罪之观点当然是荒唐的。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个假想案例,德日刑法体系中居然存在五种不同的意见,德日刑法学者及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始终搞不明白问题的根源之所在,竟然争论了上百年时间,浪费无数时间与精力,实在是愚不可及。因此,三阶层体系中的违法性判断,必须回归其本身的功能定位,删除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顺理成章的。另外,在阶层体系中,由于附随因素被德日刑法理论人为地分成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为了与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保持协调一致,笔者将德日阶层体系中的附随因素也与修改后四要件体系一样,分为外因性附随因素与内因性附随因素。外部因素引起的附随因素,包括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等原来属于责任阻却事由的,回归到违法性阶层进行处理。无责任能力的情形属于唯一的内因性附随因素,归属于有责性阶层处理。鉴于违法性与有责性都是考虑例外情形的,自然处于同一层次。于是,三阶层体系修改后就成为: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含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第二阶层:违法性(含外因性附随因素),有责性(含内因性附随因素) 经过修改后,在四要件与三阶层之间,第一步与第一阶层相对应,功能一致,第二步的客体要件与第二阶层的违法性相对应,运行原理和功能完全相同;第二步的主体要件与第二阶层的有责性相对应,功能相同。两者相互对应,实现了完全一致。张教授所鼓吹的二阶层体系与三阶层体系实质上是相同的,修改也与上述三阶层体系的修改大致相同,笔者不再另外展开了。 英美的双层次体系,笔者认为,该体系堪称完美。第一层次犯罪本体要件强调犯行与犯意同时存在,就是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第二层次的责任充足要件,其实就是处理例外情形,就是处理附随因素对犯罪成立影响的。令人欣慰的是,四要件与三阶层将各自不科学的地方修改之后,两者完全互联互通,并且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完美对接,从而实现了世界上三大犯罪论体系大统一。毫无疑问,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铸成了历史性的大错,堪称历史罪人。这些人身体力行,鼓吹我国刑法知识去苏俄化,鼓吹学派之争,造成我国实务部门理论体系混乱不堪,还美其名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尤其是深入挖掘刑法教义学,将刑法解释学推向极致的努力,是理论幼稚的举动,反映了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对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理解,存在重大缺陷。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的所作所为,不但没有给刑法理论带来什么进步,相反造成了刑法理论上的倒退,引起实务部门应用上的混乱。笔者呼吁我国的德日派刑法学者,放弃白费力气的、所谓深入挖掘刑法教义学的努力,抛弃问题更为严重的三阶层体系或者二阶层体系,戴罪立功,与我国传统派刑法学者共同努力,完善我国四要件理论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