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之我见(二)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之愚见】什么是民法?这一条讲的就是民法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就已经告诉我们,民法不是经济法,不是行政法,不是诉讼法,也不是刑法,民法就是民法。 那么规定民法成为民法的东西到底什么?《民法总则》显然将这个问题统辖于“基本原则”的章节之下,真得是民法基本原则规定了民法本身吗?而在我看来,结论恰好相反,是民法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而真正规定民法之所以成为民法的是——民法基本理念。 我记得在阅读《俄罗斯民法》,这本教科书在第一编“民法导论”中用了三个章节的内容说明了“作为私法的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作为一门科学和一门课程的民法”。私法、部门法、科学,学科,民法具有多重的意义。 民法是私法,这一命题基本上也是成立的,不属于私法的因素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被逐渐剥离。《民法总则》也以条法的形式表达了“作为私法的民法”和“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的民法的法律意义。平等主体就是民事主体,就是私法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关系,就是私法关系。甚至,可以这样说,私法的全部意义就体现于民法之中。 民法是部门法,这一命题也获得普遍认可。而平等主体以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恰恰又构成民法的调整对象与隐含着的调整手段,这恰恰又是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关键之所在。平等,自主,自治,自由等相互交错,贯穿其中,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因而,在我看来,这应该也算是对民法的一个比较经典的表述。 民法是否是科学?这大概是至今为止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因为,法学是否为科学的命题都是问号的形式出现的,何况是民法?它和法学在这一点至少存在着同样的质疑。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私法规范或部门法,这样讲在逻辑上都没有问题。但是民法是否能够含摄于逻辑之下,却是存在疑问的。 民法是一种学科,这一命题在现在学科体系里,民法无疑也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学科的划分与部门法的划分的标准是重合的。在民法的这一门学科里,其理论体系正是按照这个概念而构建起来的。因而,对于这一条文内在逻辑的把握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一条文即限定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又厘清了“民事关系”内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从这个条文来看,正是民事主体与民事关系构建起了庞大的中国民法帝国,给予了我们对于中国民法无限的想象。 主体与关系,利益与秩序,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与要求,所以,中国的民法除了自身固有的理念与原则之外,还负担着很多的这个社会与国家赋予他的任务和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