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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资质不受影响_云闯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云闯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2
摘要:最高法院: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资质不受影响 云 闯 律师 实践中,对于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如采矿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发生股权转让并由此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时,股权转让效力如何,换言之当事人是否“以股权转让为名行资质转让之实”进而构成“以合法的

最高法院: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资质不受影响

云 闯 律师

实践中,对于具有特殊资质公司(如采矿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发生股权转让并由此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时,股权转让效力如何,换言之当事人是否“以股权转让为名行资质转让之实”进而构成“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时常发生争议。事实上,基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公司所有的资质不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

【案例】申峻山、曹志杰与林锡聪、周泽辉、周成金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0年6月18日,金鹰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将公司100%股权全部对外一次性转让,同时委托周泽辉、周成金(二人亦系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周泽辉、周成金接受委托后,代表林锡聪等11名金鹰公司股东与申峻山、曹志杰签订《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申峻山、曹志杰依约先行支付定金,并会同周泽辉、林锡聪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金鹰公司11名股东内部因付款银行账户产生争议,申峻山、曹志杰无法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2010年10月12日金鹰公司与青海省格尔木市那陵郭勒河东铁矿矿业权出让给金鹰公司,采矿权出让期为12年。诉讼中,林锡聪等提出反诉,认为《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转让股权及资产中包括上述矿业权的条款,该转让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矿业权的转让,严重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对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中虽约定了包括矿业权等资产转让的条款,但从该协议的总体约定实质要件是股权转让,只是对金鹰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并没有转让金鹰公司的矿业权,也无对矿业权的主体进行变更的情形和约定,该矿业权仍属于金鹰公司。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矿业权的主体是金鹰公司而非金鹰公司的全体股东,只有金鹰公司才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转让矿业权。即便金鹰公司全体股东转让所有股权也不能得出转让公司享有的矿业权的结论。《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所涉资产,仍属于股东股权范畴,并不涉及金鹰公司矿业权的转让。换言之,本案《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的履行并不当然发生金鹰公司矿业权转让的效力。本案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动仍未金鹰公司。据此,法院认定《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驳回林锡聪等请求确认《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的反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汇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卫军与杜红亚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亦遵循前述案件的裁判思路,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公司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矿山企业全体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并过户给受让方安排接受股权的人,同时约定了收购对价、办理股权过户及公司资产移交等相关内容,该两份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合法有效。对于汇吉公司、周卫军上诉主张按照《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认定《公司收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未生效的上诉请求,因本案法律关系涉及变动的是股权,而非采矿权等资产,上述法律对企业股权变动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湖南金常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过两次股权转让后,虽然金长润公司和兴嘉公司将兴荣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泰邦公司,但原属兴荣公司的浅水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始终登记于兴荣公司名下,属于兴荣公司的资产,并未因股权转让而发生流转。因此,不能仅以泰邦公司受让了兴荣公司的全部股权,而认定两次股权转让行为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选自云闯:《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10月。

责任编辑:云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