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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格言的展开》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5
摘要:刑法解释被刑法学家搞得很复杂、很深奥,非一般人所能够把握。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刑法解释方法五花八门;用语模糊时就允许进行论理解释;立法原意是什么,不仅对

刑法解释被刑法学家搞得很复杂、很深奥,非一般人所能够把握。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刑法解释方法五花八门;用语模糊时就允许进行论理解释;立法原意是什么,不仅对于解释者不明确,而且对于立法者也不明确;法学的永久的重大任务就是要解决生活变动的要求和既定法律的字面含义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任务就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嘲笑法律。只有解释,才能使古老的法律吃着新鲜的食物,等等。其实,这些都是伪命题,是大陆法系刑法学者仍然还在黑暗中摸索的具体表现,是不了解刑法规范之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属性的缘故。

三大犯罪论体系无法交流。就刑法学国际交流而言,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无法交流,同属大陆法系的中俄四要件体系与德日三阶层体系,也不能沟通。这是很奇怪又滑稽可笑的事。究其原因,原来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及其两大犯罪论体系,都有不符合实际的地方。新的构成要件理论即五大统一的属性,为修正四要件与三阶层两大犯罪论体系不科学的地方,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两大犯罪论体系经修改后,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四要件与三阶层几乎就是一模一样的。更重要的是,不仅大陆法系的四要件与三阶层全面实现互联互通,而且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体系能够完美对接。因此,三大犯罪论体系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格局将被打破,天下刑法是一家的美好前景,有望成为现实。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德日刑法学者及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热衷于各种类型的学派之争。所谓的学派与立场之争,都是基于主客观相分离的以偏概全的学派与立场,犹如习惯用左手的人坚持左手重要,习惯用右手的人坚持右手重要一样。所谓学派之争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提倡及参与学派之争,都是天真幼稚的言行。学派之争的实质,是毫无意义的吹牛之争。对于同一起案件,例如偶然防卫,竟然有五种意见,每一种意见都认为自己有道理的,每一种意见都宣称自己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谁也不服谁。笔者难以置信,德日理论体系中有五个罪刑法定原则,这难道不是德日刑法理论的大笑话。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然而德日刑法理论中脱离实际、故弄玄虚、莫衷一是的学派之争,绝对是被嘲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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