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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举债,谁来还钱?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解读_lala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何丽娜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3
摘要:2004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了一个原则,即: 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

2004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了一个原则,即: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实践中饱受争议,夫妻双方窜通离婚,利用该条侵害债权人的案例有之;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窜通伪造债务,侵害夫妻另一方权利的案例亦有之。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公布,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增加后的完整法律条文如下(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补充规定又再度引发热议。卓信律师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规吧。

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夫妻另一方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

1、虚构债务不予偿还。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该债务得不到法律支持,夫妻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实践中,夫妻离婚时离婚后,经常会冒出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的各种各样的借条、欠条。

那么如何区分这些借条、欠条的真假呢?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通知中,明确规定,不能“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在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必须经过审判程序,必须传唤未在借款凭证上签名的另一方到庭诉讼,还必须传唤必要的证人到庭作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2、恶债不予偿还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夫妻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3、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担保之债,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李先生有个好兄弟张先生,因为生意周转而向赵总借款100万元,赵总要求张先生找个保证人,因此,李先生就出面帮兄弟做了担保。


后来,张先生未能及时还款,赵总就要求李先生以及李太太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张先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140万元,而李太太被人告上法庭才知道老公替人担保的事。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规定:“……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双方形成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5、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AA制协议举债方承担责任,夫妻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共有或各自所有,同时也肯定了对于债务分担也可以约定共同偿还或者各自偿还。


对于这种AA制的约定,如果第三人明确知道的,那么第三人主张债权时,只能要求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另一方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第三人明确知道,如果第三人不知晓,那么夫妻间的AA制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仍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方举债。



6、其他单方举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


概括而言,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而债务所得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类债务在实务中亦不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夫妻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

上面说了那么多夫妻一方举债,夫妻另一方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文律师并不鼓励大家逃避债务,正确的做法是,对于夫妻一方合法、合理举债,另一方也有不可推卸的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那么,究竟哪些债务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清偿的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经验,我们整理归纳出以下情形,即使是夫妻一方举债,夫妻另一方仍然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何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