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礼仁看来,作为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相对立或割裂的。法条中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礼仁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解释,在一方不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这就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 在他看来,真正要解决问题,只能是通过法律程序,废止“二十四条”,重新构建规则。或者“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抛弃或绕开“二十四条”推定规则,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条和家事代理原则以及公平的举证规则判决。这样可使“二十四条”名存实亡。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第一次知道“二十四条”的时候,也认定了它是有“原罪”的。 当时,他还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当院长,一位基层公务员找到他说,前妻炒股赌博,欠了很多外债后“人间蒸发”,他却不断被告上法庭。一笔75万元的借款他实在无力偿还。 这位公务员不断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子发回重审,宁乡县人民法院迟迟没有判决。 宁乡县法院重审合议庭的意见是“借款金额较大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该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当时的庭长并不同意改判。 马贤兴找来当时的庭长问她:“有法律依据吗?” 那位庭长拿出了“二十四条”。当他看到“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他惊讶极了。 “中国自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用‘应当’怎么能这么草率呢?”他接着往下读,他又看见这条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例外”情形。 后来,他把这两个例外比作“聋子的耳朵”,只有装饰价值,“这根本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 他当时主张,这个案子应该改判。庭长提醒他“这样改就要翻盘啊”。他的回答是:翻盘就翻盘,要实事求是。 他认为,一些司法裁判人员因为有了“二十四条”,抛开上位法,不去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直接机械地套用“二十四条”。 现在,马贤兴把“二十四条”的问题比作皇帝的新装。“‘二十四条’已经产生了这么多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还说没有问题,关键是放不下面子。”他说。 李秀萍比任何人都清楚,无论“二十四条”在何时得到修正,仍旧会有一批人“倒在黎明前”,只是人数多少的问题。 她不止一次告诉群友,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千万不要让自己的案子就这样“死掉”,“只要能够撑到黎明,生活也许还能改变”。 实际上,不少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很多人的后半生,注定要背负巨额债务生活。但他们在呼吁废除“二十四条”的时候,甚至比一些涉诉的人还要努力。 武汉的一位小学老师,刚刚进群的时候,只是想着是怎么去解决自己的案件,咨询有关专家。但看着群里那些像自己一样被“二十四条”框住的人时,她想这已经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了。 “适用‘二十四条’的案子越来越多,意味着里面可能有更多受害人。” 她说。如今她负债百万元,带着两个孩子,一个月只有1400元的生活费。 这位教师表示自己的努力中也有“私心”:“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被‘二十四条’框住。要不然我都不放心她嫁人。” 对孑然一身的李秀萍来说,那套被查封的房子是一种寄托。 每次进门后打开灯的一瞬间或出门前锁门的一瞬间,她脑子里都会冒出自己瞬间就会流落街头的想法。 活在“二十四条”阴影下的近4年,她形容就像身处一个无法选择的长夜。 同道者纷纷告诉她,如果在大家的努力下,“二十四条”被废止了,他们还想继续做公益。但她想的是,自己其实不是喜欢扎堆儿的人,“希望我的余生还能有机会安心回归躲进小楼成一统的简单活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兰天鸣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法眼观察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 如你所言,社会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该条司法解释的建议。但你来信中只提出该条司法解释“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却并无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批评和修改意见。虽然引用了不少业内人士的文章标题,却无法从中看到你本人的见解。现针对你的建议答复如下: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