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媒体报道 《北京青年报》2月14日报道,近日,胡先生爆料称今年和妻儿回老家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 对此,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每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胡先生曾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就育有三个子女,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详见: 问题是这位熊性工作人员所称“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是当真如此,还是拿法律当挡箭牌,让法律无辜躺枪,下面笔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一分析。 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赋予计生部门强制进行节育手术权,违背公民意愿强制对公民进行节育手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赋予计生部门强制结扎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公民怎样避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采用的立法语言几乎全是“保障公民知情选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几乎没有任何强制字眼。什么叫“知情选择”?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 然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规定,在公民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下,赋予计生部门强制要求公民进行结扎手术的权力。计生部门违背公民意愿,强制公民进行节育手术,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公然违反。我不知道该工作人员所称符合规定,是指哪里的规定?这个锅《计划生育法》不能背。
(二)国务院法规、云南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赋予计生部门强制结扎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十七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根据上述国务院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行节育手术时必须征对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并且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显然强制服务对象进行结扎违反国务院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
同样《云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也就是说,《云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在节育措施选择方面同样重申要尊重公民的意愿,计生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对公民怎样采取节育措施进行服务和指导,但没有赋予计生部门在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时可以实施强制结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