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双按】最近国际政坛最热的话题莫过于特朗普的行政法令遭遇司法阻击,而阻击他的不是最高法院,也不是国会山,而是华盛顿州西区的联邦小法官詹姆斯·罗巴特;这位法官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相当于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的法官,这个比喻或许不恰当,但说其为基层法院法官也不为过,毕竟在其之上还有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正是一位这样的法官让特朗普总统颇受争议的行政令在“全国范围内”“失效”,这是为何?外行看热闹,我们在看热闹之余,也来看看门道。 2017年2月3日华盛顿州西区的联邦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罗巴特裁定在全美范围内暂停实施移民政令,美国司法部在2月4日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院在5日即驳回这一请求。很多人会关心华盛顿西区法院为什么有权审理特朗普的行政令案,在中国,这貌似万万不可能的事情。 这要从美国的司法体系说起,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显然能处理全国性案件的肯定是联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适用州宪法),那么既然是联邦法院,那为什么他能审查总统的行政令,要知道这行政令基本上与美国法律有着一样的效力。这我们要从美国的诉讼法体系说起,据笔者了解,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政府法令的诉讼法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行政诉讼法,那么他们这种权力哪来的? 这要源于一个改变美国司法史的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这个案件可以说帮助美国联邦法院“抢”了一个司法审查权,这就是华盛顿西区联邦地方法院裁定的权力来源。那么为什么是地方法院审理呢?正如前述,美国没有明确的行政诉讼制度,所以按照普通案件程序,特朗普作为被告被诉,在地方法院审理之后再经上诉法院、最高法院逐级上诉,符合美国司法程序。 那么问题又来了,一个地方法院的裁决为什么要求全美国都要执行?关于这一点,业内出现几种解释的声音:第一种认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一经判令,其它地区法院都会遵循;第二种认为美国是一个宪法至上的国家,一经宪法审查,其结果均全国适用。笔者并非英美法专家,对美国法律也只是肤浅认识,近日在看风暴眼研究美国最高法院司法与政治,或许从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上可以解释一二。美国联邦法院包括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依照宪法第三条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联邦法官一般为任职终身。在任何情况下,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辞职、死亡、弹劾和定罪,或者被更有争议的告知令状免职。即时遭弹劾,也需要美国参议院来审判,而宪法规定的联邦法官地位除非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修改宪法才能改变。所以有说法认为联邦法官是美国最安全的岗位,这就难怪联邦法官可以不买川普的账。所以说美国总统一上台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考虑如何填补最高法院和联邦其他法院法官的空缺,当然所提名的人自然是自己人,尽量避免再出现詹姆斯·罗巴特(这是一位布什时期任命的法官)这样的刺头。这不,特朗普刚上台就在最高法院提名了他的同窗好友保守派大法官——尼尔·戈萨奇,只是还没有经参议院批准。 从上述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其实联邦法官的任命可以说是基于宪法也可以说是基于政治,因为终身制,所以导致每一位总统任期内都会有不同时期代表不同利益观点的联邦法官。特朗普刚上台就遭布什任命法官泼水一点不奇怪,要知道奥巴马的社保法令在内的很多行政令也惨遭联邦法官“毒手”夭折。 正因为联邦法官得宪法身份以及这种长期形成得联邦法院内部的利益制衡,才使得联邦法官得裁决不论让多少人爱恨情仇,都会有一个共识就是在宪法框架内坚决的执行。各方利益都会寻求在司法框架内去解决,虽然特朗普又输了上诉法院,不要忘了还有最高法院,如果他的同窗赶得上参议院的任命,又是一个感谢川普知遇之恩的人,或许结果…… 一篇随笔小文 一点信息杂烩 一些不足观点 饭后闲论,欢迎斧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