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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专属管辖妥否?_陈桂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陈桂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6
摘要:众所周知,国内各城市的楼市调控政策各有不同,条件不一,如果将房屋买卖合同归类于合同纠纷,假设如同上述案例一样,由李某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而非房屋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对于楼市调

众所周知,国内各城市的楼市调控政策各有不同,条件不一,如果将房屋买卖合同归类于合同纠纷,假设如同上述案例一样,由李某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而非房屋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对于楼市调控政策的查明本身就是增加了受理法院的工作量。其次,如果是二手房交易类的,则各地的交易流程亦有所不同,假设受理法院不清楚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流程以及相关交易文件的惯例,仅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审理,那么并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尤其有关交易文件比如公证文书、不动产登记的存档文件均在房屋所在地时,异地法院的审理将可能徒增案件当事人一方的成本,从而增加一方的讼累;根据部分同行以及学者的观点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归属于不动产纠纷而隶属于专属管辖,主要是考虑到受理法院便于对房屋的使用情况查明以及相应的勘察,实际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了解房屋当地的情况远远多于房屋租赁合同。另外,房屋租赁方面的规定也是各具地方特色,这点本质上跟房屋买卖合同是类同的,即使同属一个省也可能省级层面的规定与本省内的特区规定不尽相同,比如广东省与深圳市。第三,虽然法院系统与行政系统相对独立,但是,如果考虑判决的最终有效执行,则法院在判决时也应该考虑判决后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否则可能是一纸空文,尤其在房屋买卖合同领域,也不乏见法院判了却强制执行不了,原因之一就是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买单”,这就是异地判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批房屋权属能否变动以及出具最终的权属证明如房产证这些,除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文书外外,还依据本地的政策以及地方行政规定,而一旦案件当事人根据受理法院的胜诉判决而申请强制执行遭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拒绝时,却可能无救济途径,假设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是依据抽象性行政行为作出的决定,而胜诉一方当事人认为前述抽象性规定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当然,拘于篇幅的考虑以及个人视野的不足,笔者仅是罗列其中较为突出的原因,虽然民诉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归类于合同纠纷已经明确,但是存在不一定合理,何况,法律也有天生的缺陷,即“滞后性”,因此,从笔者个人的观点出发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归属于不动产纠纷,并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弊大于利且符合实务所需。

四、提醒

本文仅是在学术和实务层面去讨论目前法律规定的妥当与否,在相应法律规定未修订前,依旧适用现行规定。另外,亦提醒房屋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切记核对白字黑字以及手改部分的信息,一字之差,可能差之千里,虽自身善意无辜涉诉,但即使最终胜诉,在此过程中也会多出不少插曲,并耗费时间以及金钱!

责任编辑:陈桂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