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赔数额超过应赔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个别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较弱,不能或不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共同侵权人之间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样有赔偿能力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赔偿数量往往超过其应赔偿的数额。对于这种情况,赔偿影响量刑的限度可适量放宽,但不可无限地放宽,以免流于“以钱买刑”之弊。 (二)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即减轻处罚显示。我们已论证过赔偿情况是酌定的从轻情节,不是法定的减轻情节,不能做减轻处罚,那么,一旦计算的结果是减轻处罚显示,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如果拟宣告刑离法定最低刑较远,且宣告刑突破法定最低刑的幅度又不大的,可以不做减轻处罚,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足以体现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如果拟宣告刑离法定最低刑较近,且宣告刑突破法定最低刑的幅度又较大,不做减刑处罚,不足以体现刑事政策的,可以减轻处罚,但必须引用刑法第63条第2款为法律依据。 (三)亲友代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亲属或朋友愿意替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赔偿,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从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必要的财产赔偿出发,应视同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赔偿,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 (四)数罪案件的赔偿问题。在数罪案件中,无论仅有其中一罪涉及赔偿问题,还是数罪都涉及赔偿问题的,都应分罪处理,分别考虑赔偿情况。然后,根据每个单罪考虑赔偿后的量刑结果进行数罪并罚,而不能先数罪并罚然后再考虑赔偿情况。 综上所述,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必然影响量刑,在刑事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现在,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对此问题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否是影响量刑不是必然,这不仅使附带民事赔偿与否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使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放任地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将附带民事赔偿作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刑事立法需要解决的刻不容缓的问题。 如果将附带民事赔偿作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一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刑事法律中体现出来,能够使在同一类犯罪中,对承担附带民事赔偿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较未承担附带民事赔偿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的话,则影响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的积极性、主动性,进而减轻被害人的损失,促进社会的和谐,这与公平的立法精神是相符的,将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 韩龙明,祖籍中华第一历史文化名人、法家之鼻祖管仲故乡安徽颍上县人,律师、诗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执行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商务合作促进会常务理事,2011年至今韩律师被荣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警风警纪监督员并颁发督察证,2011年4月被中国律师之家授予中国律师之家优秀律师,2013年2月韩龙明律师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被哈尔滨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称号,1995年7月份毕业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律师专业,2007年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从1996年报考律师资格一连考了四年,终于在1999年度在当地以最高分考取律师资格,并于2000年3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其律师资格,2001年7月2日获准律师执业,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造就了他谨慎、严谨、认真负责、爱攻坚、苦专研、仗义执言的品性,他深知做好律师与做人做事是同等重要的,人如其事,事如其人,他坚信要用善心、爱心、诚心、信心、恒心、做好人与事,特别是做好律师更是如此。信仰法律,为公平与正义而斗争是他永恒的追求,运用法律让社会正义衡平。 手机:13945137205 QQ: 375163142 网址: 网址: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室 手机:13945137205 电话:0451-88726148 Q Q:375163142 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