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犯罪学学者曾提到,与其说犯罪学是一个学科(discipline),不如说它是一个领域(field)。这一判断是非常有见地的;在很多高校里,犯罪学研究者分布在法学院和社会学系当中,而关注犯罪问题的还有从事政治学、经济学、国际关系、新闻学等学科的研究者;犯罪学的研究,也并非停留在对犯罪现象及其成因的描述与分析,也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对犯罪问题的各种反应。因而将犯罪学看作一个领域,而不是学科,有助于将具有不同知识结构和学术背景的人集合在一起进行研究。这一认识很具启发性的:在今天看来,越是为我们所关注的重大问题,越应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固守在一个学科内并试图将某一重大问题视为“自留地”的看法,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 法学历来被视为一个独立学科,其区分于其他学科的根据在于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即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然而,其他学科对法律现象也不会予以忽视,因为法律调整也是其他学科所研究内容的组成部分。法学所可能独享的研究内容就是法律解释学,但所运用的解释方法却并非法学所独占,甚至法学研究者对解释方法的探求上也在向哲学、文学汲取营养。就法律体系内部而言,向来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根据,但是有些部门法,如环境法、社会法并无独立的调整方法。一些新兴的部门法学,如网络法,常常被研究者视为一个学科,其连独立调整对象也没有,实际上是一个庞大的领域,而在这个领域中存在共性或者关联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加以对待和研究。一些西方研究者以全球化为背景提出“全球法(global law)”的概念,欧美澳一些法学院设立全球法项目和研究机构,而全球法显然不是学科,而是一个以时代现状和发展趋势为背景的研究领域。可见,从研究内容、研究背景及趋势看,法学研究的边界,法学之内诸学科,其划分根据已经变得多维。在当下,仍强调以研究对象及方法作为划分学科的唯一根据并进而作为学术研究和学生培养的基本前提,恐怕不能迎合人才市场的需要,也无法为法学研究排除人为的藩篱、疏通前进的通道。 这就需要很好地处理学科、领域和专业的关系。学科在目前语境下,包括两种含义:对知识体系进行划分而形成的门类;教育科研单位的功能单位,并以此作为人才培养、教师教学和科研业务隶属范围的区分根据。对知识体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划分区分为学科,是科学研究和知识传播的客观需要,然而,学科划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现实生活存在的问题不可能按照学科来划分。正如现实世界无限复杂,而任何学科只能提供一个观察和研究维度而已。实际上,即便是一个简单问题也可能是多维的。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里就可能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民法学等诸多方面的知识。问题的多维性,也就决定了观察维度多维性和解决路径的多元性和综合性。交叉学科的出现乃至蓬勃兴盛,其背景也是如此,但交叉学科也只是少数学科的有机结合而已,而对于庞大社会问题而言,仅仅有交叉学科的意识就远远不够了,此时,一个有益的看法就是:将庞大社会问题作为一个问题群看待,并将问题群所存在的空间和时间相对独立出来,进而视为一个领域。例如,对食品安全即可视为一个领域,而对处于这个领域的问题,则应调动相关诸多学科进行研究。当然,由此可能带来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各学科在合作研究中的关系。法学研究内部,也可强调领域的思路,而不拘泥于传统学科的划分。 将学科作为教学科研基层功能单位的唯一根据,现在看是存在问题的,其集中表现为学术研究视野狭窄、僵化,将鲜活的现实问题割裂为片面且形式化的研究课题,对学科以外的知识缺乏兴趣;在教学上则表现为,教学内容的条状分布,缺乏与其他学科的照应。不同学科之间,则存在各说各话,彼此缺乏照应,甚至专业术语也不一致。所以,在不否定学科划分积极意义的同时,应将“领域”作为教学科研基层功能单位设置的一个主要根据,由此带动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碰撞,进而彼此借鉴、共同提升。可以设想,一个研究者或者教师虽“出身”于某个学科,然而他可以同时以其知识背景参与到不同研究领域当中。 将接受某一学科知识的教育或者从事某一学科的研究等同于“专业”,也是将学科作为高校教学功能单位划分根据而导致的现象。市场所需要的专业人才,不是以其学科背景为招募根据的,而是基于行业的基本需求。以学科为单位“打造”专业人才,实际上并不符合市场需要的,因为这样的“人才”往往是某一学科知识和能力较强,而对其他学科知之甚少,甚至将学科所具有“偏见(即片面知识)”带入到实践当中。所以说,以实践需要来看,如果以不同行业的实际出发来培养人才,那么,受教育者的专业知识应当是集成式的,即具有多学科的知识背景。 如果以市场需求出发来培养专业人才,认识到其应具有集成性的专业知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如此反推,那么,高校中基本教育功能单位就不能仅以学科作为划分根据,而应以行业需求来划定“领域”而建设基础培养单位。基本科研功能单位不需要与基本教学功能单位重合,而是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和现实需要来设定“研究领域”来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以领域划分的教学基本单位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以保持教学秩序,而以研究领域划分的科研基本单位则可以保持较大的灵活性,甚至可以项目的形式进行长期的或者阶段性的研究。当然,如此并非否定学科划分的意义,而是反对将学科作为划分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唯一根据。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总体上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从业者们应重新审视其科研和教育的组织模式,以适应现实和未来的需要。法律专业硕士项目、各种研究中心的设立,就是应对这种需要而为的重要举措,但是,原有的教学和科研组织格局并未变革,这既有制度惯性而导致的改革惰性,也有认识不清、不足的问题。所以说,现在是法学研究和教育者们拆去围墙、填平鸿沟、搭建桥梁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