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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女友回家过年,签好协议就OK? 图羊图森破!_北京杨文战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杨律师说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9
摘要:又到过年时,“每逢佳节被催婚”恐怕是回家时单身狗最怕的传统节目了!应运而生的就有了“租女(男)友回家过年”,有网上自己发贴寻租、出租的,也有“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从事此类业务的。 无论是租女友还是租男友市场还是非常火爆,想想吧:一方是到对

租女友回家过年,签好协议就OK? 图羊图森破!_北京杨文战律师


又到过年时,“每逢佳节被催婚”恐怕是回家时单身狗最怕的传统节目了!应运而生的就有了“租女(男)友回家过年”,有网上自己发贴寻租、出租的,也有“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从事此类业务的。

无论是租女友还是租男友市场还是非常火爆,想想吧:一方是到对方家吃喝玩乐几天,一天至少赚一千元!另一方是解决了回家最大的烦恼,甚至还能借机赚点家人的红包两人分成!何乐而不为呢?

更何况,一切可以搞得很正规,达成协议签正式书面合同,合同里约定行程、价款,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等等,一切都有保障!

但是真的以为租女(男)友这件事,是签个协议就能办的事吗?那你就too young,too simple了!先不说协议有没有效,所谓的协议,其实管的了好人,管不了坏人,真碰到坏人,协议不过是个道具,随手就被扔了!

历年来因为租女(男)友发生过哪些风险甚至是犯罪行为呢?杨律师来给大家列举几种:

一、人身风险

虽然有事先签订的协议里可能会约定可以这样、不可以那样,但是计划赶得变化吗?尤其是碰到犯罪分子的时候,协议还有用吗?

女子小于租男友回家过年,没想到亲友们当场要求两人热吻三分钟,因为不吻就有可能穿帮,无奈,小于只好硬着头皮,与“男友”在众目睽睽之下亲吻三分钟。

当然,这还只算是小事儿,只是有些尴尬,但是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止于尴尬。

福建男子林某以租女友回家为名,与女子高某协商以5000元的价格租她回家过年,结果高某随林某到了长乐后,林某在酒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林某还通过高某手机从其支付宝账户中转走1950元。

林某显然之前是预谋犯罪,但就算不是预谋犯罪,诚心诚意租女友回家过年的也未必没有人身风险。双方要装成男女朋友,为履行合约在亲朋面前难免要有些亲昵的举动,有时与侵权的界限很难界定,还可能要住在对方家里,这期间不可控的风险太多了,真发生了什么事,悔之晚矣!

当然,不要以为只有女方才有人身风险,也有女子伙同他人,以出租自己为名,借机对男子行抢劫、或诱惑男子发生关系后进行敲诈的案子!

二、钱财风险。

1、因租女(男)友被诈骗、盗窃

骗子从来都是与时俱进的,连明星出个轨的素材都不会放过,租女(男)友过年的骗机怎么会没有骗子呢?

广州的梁先生想“租女友”回家见父母,但在付清了钱款之后,“女友”却拿钱消失了。

这是直接上来就骗的,损失还不会太大!我们来看下一位!

江苏一男子租女友回家过年,漂亮假女友在他家有活抢着干,嘴又甜,深得男子母亲欢心,结果大年初六借该男方不在家之机,谎称父亲出了车祸,“借”得准婆婆8万元,然后消失了!

这位骗了8万元的女骗子,虽然用的是假名,但警方最终还是抓住她了,被判了4年有期徒刑。但是并不是每一宗这类的诈骗案都能破案,尤其是大过年的,被骗个几千元,没有足够线索,指望警方破案可不那么容易!

2、因租女(男)友引发的金钱纠纷

福建一男子春节回家,租了个“女友”回家见家长,不知真相的父母给了女孩2万元见面礼,女孩拿了礼金后拒绝返还。

通常双方在协议中会有明确约定,对对方长辈给的红包、礼物(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讲,这行为就可以认定双方对长辈有诈骗行为了)如何分配或确定归属。碰到骗子肯定是直接卷款就跑了。

那么当收到钱的一方不是骗子,但就是不按协议履行,又能怎么办?在家里当场翻脸?显然违背了租女友的初衷,离开家后再找人家要?不给到法院起诉?

先不说这种情况下所得到的财产是否合法、是否受保护,单就举证就是个难题,这种红包、礼物又不是做生意,交付没有任何手续,怎么证明交付事实?把家人拉来作证?即使能证明不是也露馅了?要知道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事!

三、法律风险

从法律上讲,首先要分析一下“租女(男)友”的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关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司法界还是有一定争议的。

如果单纯从“租人”的字面上看,应该是无效的,因为从合同法来看:租赁对象只能是物而不是人,人身不能作为租赁标的物。按这个角度来考虑,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租女(男)友”只是通俗的叫法,实际上是种劳务协议,或者说是带有“表演性质的劳务协议”,租的并不是人,而是人的劳务和表演。而劳务协议并不违法,应该是有效的。

这种说法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杨文律师认为:“租女(男)友”回家过年,主要目的是“骗”父母,有的甚至是为了“骗”父母和亲友的红包、礼物,从这个角度来看,此类协议与公序良俗不符、有损于社会利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不认定为“租人”,也应认定无效。

总之,此类现象及协议,并不值得提倡!当然,协议无效还是不最大的法律风险,这类事件中还可能存在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在出租的女友中,不乏有“失足妇女”,她们假冒在校女大学生或白领,声称可以表演入戏陪过夜,租女友还可以说是“劳务表演”,入戏过夜实际上就已经涉嫌卖淫嫖娼了!也有个别中介机构或人员以此为形式,掩盖性服务和卖淫等行为,这种情况往往触犯法律,不仅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有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等犯罪。

责任编辑:杨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