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现有在岗人员基础上增加人手。新招录一批人员或从地方法院借调一部分人员充实到巡回法庭,通过人员的增加强化巡回法庭的办案力量。但政法专项编制数是有限的,不可能大范围的招录,更何况招录新人用于巡回法庭,就必然会减少招录新人用于本部的机会,通过新招录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解决巡回法庭人员配备的做法,与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派遣没有多大区别,不可能成为常态,更可能的方式是通过借用人员解决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实际上也确实如此。从巡回法庭的人员配备情况看,主审法官从最髙人民法院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法官助理从最髙人民法院和各髙、中级人民法院择优选用;书记员和法警由巡回法庭就地聘用。每个巡回法庭的所有工作人员加在一起,各有60人左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派遣的人员而言,原定的巡回工作时间是两年,期满后原则上要轮换回原审判庭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派新的人员来巡回法庭接替。对于从下级法院借用的法官助理,借用的时间也是两年,期满后回到原来的法院。两年后如果需继续借用下级法院的人员,则重新借用。对于就地招聘的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另行招聘。[5]这意味着巡回法庭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社会招聘三部分,地方法院和社会招聘的人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外部,即便巡回法庭的法官与本部相比承担了更多的办案压力,但由于可以获得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之外的司法辅助人员的帮助,也可能在不显著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派遣法官工作量的前提下办理更多的案件。然而,如果将这些来自地方法院和社会招聘的人员充实到最高人民法院而非巡回法庭,同样可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办案压力,从而可以让法官们节省出时间发挥对下指导、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职能。同时,从地方法院借用人员的做法,虽然强化了巡回法庭的办案力量,却弱化了借出人员的地方法院的办案力量。无论是通过司法成本的转嫁还是通过司法资源的转移来扩展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自由支配时间,都不可能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境况的情况下使得至少一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境况变好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中实现。 通过分流案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非办案职能的制度预期,是巡回法庭本身所难以达到的,要做到这一点,必需辅以办案力量的倾向性配置。当然,这并不等于从地方法院借用人员的做法就不可取,考虑到地方法院审理一件案子与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一件案子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不同的,因此,地方法院借出人员给办案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法院系统提供总体收益的必要支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设立巡回法庭是必要的,也许巡回法庭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却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从而提高社会总体收益,而非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收益。这也意味着巡回法庭的主要功能,不是也不可能是成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非办案职能,而是通过办案发挥不囿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功能(如减轻首都涉诉信访压力)和价值。 如果巡回法庭的功能在于服务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非办案职能,那在这个层面上,设立巡回法庭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事,就不会产生强烈的设定对应的检察机关的需求。而恰恰是因为巡回法庭的功能不在于服务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之外,使得社会作为整体产生了设立巡回检察厅的制度需求,这种需求与巡回法庭担负的职能是分不开的。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法学笔记” [1]罗书臻:《“巡回法庭要当司法改革排头兵”》,《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1日,第004版,综合新闻。 [2]李想:《最高法深耕巡回法庭“试验田”》,《法制日报》2016年1月8日,第003版,政法·司法。 [3]“主审法官队伍年龄、学历、经历等人员结构合理,队伍梯次较好,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已从事审判或司法调研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承办过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或曾参与起草重要司法解释,绝大部分同志多次获得立功、嘉奖、办案标兵或其他表彰。”参见罗沙、杨维汉、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解析巡回法庭》, ,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月12日。 [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刘贵祥庭长就表示:“深圳的物价这么贵,坦率地说我们现在一分钱的补助都没有,完全拿北京的工资,连最基本的同城同酬都没有。”参见刘长:《未来法院的样子,我们在探索——对话最髙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长刘贵祥》,《南方周末》2015年3月19日。 [5]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置与运行介述》,《金陵法律评论》2015年秋季卷,第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