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消极地不阻碍真相发现。前文已经阐述,由于认识的有限性和侦查的滞后性,我们不可能发现所有的真相,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检验真相。同时,基于辩护人在诉讼中的职责,他不负有发现真相的义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刑事诉讼还是一个朝着真相迈进的程序,也许它无法抵达,但是方向是不可更改的。在这场游戏中,即使攻守双方各尽其职,也必须存在基本的竞技规则,否则游戏则无法进行。辩方消极地不阻碍真相发现,控方消极地不隐瞒真相,都是这场游戏的基本规则,也是得到各国法律承认的律师职业准则。所以,辩护人可以拒绝被告人提出的伪造或毁灭证据的要求,也可以在得知被告人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辞去委托。 结语 律师辩护权是由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因此,其本质上从属于当事人。只有在保障人权和违法性限制的特定情形下,存在例外。辩护人的职责是在控辩对抗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不受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辩护权独立性的内涵,应当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因素,而不是独立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相反,与当事人的意志保持一致,才是辩护权的基本属性。 陈虎:《独立辩护论的限度》,载于《政法论坛》2013年7月底31卷第4期。 〔日〕松尾浩也:《刑事诉讼的原理》,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版,第90页—第95页 转引自〔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麦克尔斯著、吴宏耀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28页,第2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转引自〔日〕田口守一著、张凌、于秀峰译:《刑事诉讼的目的》第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转引自〔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麦克尔斯著、吴宏耀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69页,第2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德】约阿希姆·赫尔曼著、陈芳译:“东欧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选择:比较法的视野”,第载于卞建林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008年版。 陈卫东、刘计划、陈雷:《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载于《人民检察》2004年底1期。 戴维·鲁本著、戴锐译:《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第7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美〕马文·E·弗兰克尔文、虞平、何诗扬译:《追求真实,一个裁判的观点》:,第345页,载于虞平、郭志媛编译:《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13年版。 转引自陈虎:《独立辩护论的限度》,载于《政法论坛》2013年7月底31卷第4期。 韦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卞建林、沙丽金译:《刑事诉讼法》(上册),第65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转引自【美】:蒙罗·H·弗里德曼文、苑宁宁译:《美国宪法化的对抗制研究》,载于虞平、郭志媛编译:《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译》,第35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13年版。 戴维·鲁本著、戴锐译:《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第5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戴维·鲁本著、戴锐译:《律师与正义—一个伦理学研究》,第5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韦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卞建林、沙丽金译:《刑事诉讼法》(上册),第65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韦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著、卞建林、沙丽金译:《刑事诉讼法》(上册),第653-65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