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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谈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_赵虎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9
摘要:一个商标被侵权,商标权人或许因为侵权行为导致经营受到了影响,或许没有因此受到影响,甚至销售额与之前相比还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即使没有提升而是下降,或许是因为经济疲软的因素, 而非侵权的原因, 那么商标权

一个商标被侵权,商标权人或许因为侵权行为导致经营受到了影响,或许没有因此受到影响,甚至销售额与之前相比还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即使没有提升而是下降,或许是因为经济疲软的因素,而非侵权的原因,那么商标权人有损失吗?如何证明和计算呢?

当商标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是否可以证明和计算。首先,侵权人获利的证据一般在侵权人的手里,权利人难以取证,甚至侵权人因为经营不规范也没有相应证据。即使特别的情况下,掌握了侵权人的账本、销售数据等等,如果侵权人还没有盈利呢?即使侵权人盈利了,那么侵犯商标权的部分应该占到盈利部分的多少呢?这些都是极其难以证明和计算的问题。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计算。

根据该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盈利无法确定的时候,可以参考商标使用费的倍数。可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商标没有许可使用他人,这个参考也无法适用。即使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往往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范围、条件等等有特殊之处,甚至与其他的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很难恰好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参考。比如,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那么在内蒙古发生了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可以参考商标使用费吗?经济情况完全不一样呀。

正是因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的计算赔偿的方法大多数情况下无法证明,所以实践中案件大量适用的是《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赔偿金额。惩罚性赔偿规定在第一款中,在第一款第一句规定的基本数据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自然失去了用武之地,这也是法院很难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的原因。

综上,在侵权案件中,填平原则还是主要的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是补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商标法》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是因为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而这两点在实践中往往无法证明,导致惩罚性赔偿法院很难适用。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细化规则,使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可以被证明和计算。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才能落到实处。(作者:赵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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