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漏洞解除。我们上文提到,国家法作为整个法律的首脑,需要管理和协调包罗万象的社会关系,规定周全的法律也会因形势变更、时代变迁变得滞后和不完善,从而使法的局限性显露无疑。习惯法具有根深蒂固、细水长流的特性,使它不容易被时代很快抛弃,这就显示出习惯法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从而对国家法的法律漏洞进行解除。特别是在没有国家制定法可以援引的情况下,习惯法就会走上前台解除这种法律的漏洞。值得注意的是,习惯法的这种特色适用情况,并不能说这是习惯法起到兜底条款的作用,事实上,不管有无正式的国家法条文来援引,习惯法从未消失,只是退居次位,潜移默化的起着作用。 3.纠纷解决。考虑到法律的认知和遵守程度、普法宣传的效果、人们对法律的内心选择等因素,习惯法的便利,灵活性可以很好的解决一些国家法遇到的棘手问题。在适用方面,习惯法较之国家法而言,会更加充分的考虑情理因素,以实现和维系群体内部的和谐关系为己任。习惯法化解矛盾的方式就会更加温和,倚靠的方式大多数是说服、调解、协商等,其好处是让矛盾趋于平缓的解决,并且能使当事人更加满意和服从。 (三)习惯法对国家法的社会价值 简单推理一下:习惯法是基于习风俗习惯而被人们承认和遵守,奠定了其习惯法的地位,而习惯法又是国家法的基础和起点,是习惯法最终的极致形态,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带有亲民属性的国家法,是人们理性的选择和内心的真心信仰,其结果就是真正服从法律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安稳。 1.易消化性。“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条约规则具有规则创立性;按照条约规则的旨趣形成的国家实践即常例;常例被接受为法即法律确信。”[11](P73)我们上文将这种条约规则上升为法的运作过程作为“扬弃”形式来考量,正因为这种解读,我们就可以轻易读懂这种易消化性。笔者所说的易消化性,是指人们对国家法本身在“扬弃”过程之后产生的法律制度的接受程度。人们对这种融合后的规范内涵,不会产生排斥或反感的情绪,反而,轻易的可以消化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和要求的行为模式,因为这和他们以前服从的并无太大差别。 2.价值弘扬。习惯法中所体现的民意,经过国家法的改造和加工,使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自觉地受到国家法从习惯法中提取出来并且预设好的价值宣言的熏陶和教化。并且,习惯法还可以作为利益平衡和价值判断的依据。所以,习惯法将民间的社会价值加以提炼和整合,使自己作为一个承上启下的中介,从而使官方的国家法能贴近实际,真正的将社会价值加以体现,并运用其自身的宏观指导来将正确的价值观加以弘扬。 四、结语 习惯作为法的渊源已经被广大学者所承认,它是一种为传统、历史和社会所支持的惯行。其之所以成为法律的渊源,是因为它是国家法的立意基础和民意来源,也可以弥补国家法的的漏洞和缺陷,甚至可以矫正国家法的不足。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对话,其背后支撑根源于人们自生的规则,即习惯法是集体共同意志的最原始表达。在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合作的空间内,二者不断的商谈和融合形成联动的良好整合。这样一个模式的建立,使得习惯法可以充分发挥其对国家法的独特辅助作用。因此,两者的和谐并行不仅是法律形态和法律体系的充实和完善,更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和理解。 文章原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