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基于警察执法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公共安全的考量,不能够轻易进行挑战,即便有不当行为,应当通过事后救济手段予以解决。但同时,虽然在紧急情况下,要求警察做出精确的判断确有强人所难之嫌,但警察执法带有暴力的因素,很容易导致执法对象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必须对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警察本身也经过专业训练,也应提出更高的注意义务。警察执法行为当与不当,过与不过,是否符合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评价体系和话语:警察等执法机构更多倾向于宽松,以树立执法的权威和保障执法有效;但普通社会公众担心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更倾向于严格,提出更高的期望值,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从选择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有效的角度,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适宜的,但从严格规范警察执法行为,更注重保护执法对象权益的角度,则似乎应该予以刑事惩戒。但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前置性条件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只能从犯罪情节轻微的角度,阐明不起诉的理由,难以引入价值平衡和考量的问题。 不论如何,“雷洋案”不仅对雷洋是一个悲剧,对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也是悲剧,谁都不想发生谁也不愿意发生,愿逝者安息,执法者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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