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剥离 向商务部提交买方人选及 签署的出售协议 2.实施剥离 剥离业务所有权转移 3.实施集中 图1 我国现行附加限制条件流程 剥离业务所有权转移 1.实施剥离 商务部与申报方协商 做出审查决定 2.审查决定 3.实施集中 实施集中 图2 我国现行附加限制条件流程[7] (三)域外执法协调机制方面的案例及问题。 1.域外执法协调机制方面的案例。 由商务部发布的2014年第3号公告《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收购立菲技术公司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可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适用了买家前置制度批准此项合并。(见表3) 表3 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收购立菲技术公司案详情 案件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决定 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收购立菲技术公司案 审查期间,商务部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多轮商谈。2014年1月10日,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了最终救济方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该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审查决定,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剥离其全球细胞培养业务,包括确保剥离业务存活性、可售性和竞争性所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二)出售其所持有的位于中国境内的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三)剥离其全球基因调整业务,包括确保剥离业务存活性、可售性和竞争力所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该案中,FTC运用买家前置制度要求赛默飞世尔先寻找到适格买方签署资产出售协议再批准该项合并。即FTC于2014年1月31日做出批准决定时,潜在买家已经选定。我国商务部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赛默飞世尔案中,对买方的认定必须与FTC认可的买方协调统一。 2.域外执法协调机制方面的问题。 (1)多重管辖成本约束机制不完善。从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收购立菲技术公司案可以看出,域外合并案件存在多重管辖(multi-jurisdiction)和各国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冲突及难题。合并审查的多重管辖使得合并当事人就同一合并事项可能会遵循多个不同的合并制度。差异化的审查标准和救济程序所带来的高成本、繁杂性和缺乏可操作性可能导致企业合并交易失败,甚至可能扼杀能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全球性合并。企业合并交易面临的多重管辖所产生的经营成本负担最终将转嫁至消费者,不利于全球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美欧的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倾向的重心不同,在适用时也存在矛盾冲突。我国的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法律制度处于刚起步的发展阶段,在具体程序方面,与发达国家统一规制仍有很长的距离。 (2)跨境救济协调机制不完善。FTC适用买家前置制度批准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收购立菲技术公司,与我国附条件批准赛默飞世尔案设定的剥离救济目标不同。当差异化的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分处于不同价值定位下的执法体制时,便可能产生相互冲突的审查决定。即国际平行执法机制下难以避免的“异域同案裁决”,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同一起企业合并交易案件进行审查,各国执法机构对是否附条件批准集中以及附条件批准集中的具体措施可能做出多个相矛盾的决定。[8](p68)各国反垄断执法中的利益冲突,会导致跨境企业合并救济制度难以协调适用,不利于全球市场的有效竞争。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域外适用不统一,会使反垄断执法面临诸多跨境救济困境。尤其在反垄断调查程序、执法程序、证据搜集、反垄断诉讼程序方面,亟须保障企业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加以协调与合作。 三、我国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执法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我国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执法控险机制。 1.完善市场测试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