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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修正和买家前置制度研究——基于完善反垄断执法的视角(胡元聪 税梦娇)——《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_学法研(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之缘一胡元聪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5
摘要:(2)购买方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嘉能可所出售的拉斯邦巴斯项目的关键原材料和设备供应是否充足、技术改造成本是否过高、必要的经销渠道能否被提供,都会影响买方所购买的嘉能可在拉斯邦巴斯资产的活力、独立经营运

(2)购买方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嘉能可所出售的拉斯邦巴斯项目的关键原材料和设备供应是否充足、技术改造成本是否过高、必要的经销渠道能否被提供,都会影响买方所购买的嘉能可在拉斯邦巴斯资产的活力、独立经营运转的能力以及最终能否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在企业合并交易中,通常由合并方提出剥离方案。然而,创设强劲的竞争对手,从根本上说并不符合合并方的利益,也不符合“经济人”的行为假设。实践中,合并方不出售核心生产线、不供应必要原材料、不提供生产产品所依赖的技术秘密、安排缺乏经验的技术援助人员等侵害购买方权益的问题大量存在。[6](p174-179)由于出售方与购买方之间缺少达成合作共识的公共理性,仅将剥离义务人寻找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的步骤前置,不充分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整个资产剥离过程中应当起到的风险防控作用,建构完善的购买方风险执法控制机制,也难以达到降低剥离业务失败风险的效果。

(二)执法救济机制方面的案例及问题。

1.执法救济机制方面的案例。

截至2015年10月,商务部累计公布了25起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案件。其中,附加行为性条件的有16起,附加综合性条件的为5起,附加结构性条件的有4起(见表2)。④

表2 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案件

 

限制性条件类型

 

处理

结果

 

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案、美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收购美国德尔福公司案、诺华公司(Novartis)收购爱尔康公司(Alcan)案、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案、通用电气公司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希捷公司收购三星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案、汉高香港与天德化工组建合营企业案、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案、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案、安谋公司、捷德公司和金雅拓公司组建合营企业案、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案、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案、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案、默克公司收购安智电子材料公司案、科力远、丰田中国、PEVE、新中源、丰田通商设立合营企业案、诺基亚收购阿尔卡朗讯股权案

 

附加行为性条件

(16起)

 

批准

 

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案、美国辉瑞公司收购美国惠氏公司案、松下株式会社  (Panasonic)收购三洋电机株式会社(Sanyo)案、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案、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收购立菲技术公司案

 

附加综合性条件

(5起)

 

批准

 

佩内洛普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案、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案、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案、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瑞典金宝公司案

 

附加结构性条件

(4起)

 

批准

 

在上述经营者集中救济案件中,对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不服而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的尚无一例。[4](p148)因此,也不存在对商务部前置复议⑤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2.执法救济机制方面的问题。

(1)和解机制缺失。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设置参照了欧洲的行政控制模式。在以行政裁决为中心的反垄断执法模式下,当事人对执法机构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的异议主要由行政机构裁决。我国反垄断领域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类似于美国司法裁决型执法体制下司法与行政的相互制衡。商务部目前公布的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当事人能诉诸法院介入,司法审查制度在经营者集中场域尚未建立。此外,尽管先行修正制度下申报方可以先行提交救济承诺方案,但我国没有建构适用于合并救济案件的和解裁决(consentdecree)机制以减少经营者集中领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复议前置悖理。无论适用先行修正法律制度由当事人先行寻求解决竞争问题的救济措施,还是买家前置法律制度下先寻找适格买家并签署出售资产协议,申报方均须获得执法机构同意后才能完成合并交易(如图1、图2)。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行政判断具有的相似性,执法机构可能再一次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行政决定。因此,可能存在行政相对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最终审查决定不服的情形。而行政相对人对商务部做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不服,必须先向商务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商务部处理该申请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仍然是解决合并救济争议的前置程序。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最终决定和争端诉诸的复议决定均由同一行政机构做出,无法保证救济裁决的合理性。

1.审查决定



 

 

商务部与申报方协商、征求相关意见并评估做出审查决定

 
 



   

责任编辑:法之缘一胡元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