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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海:综合执法改革后规划认定的证据审问题_法律放光彩(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律放光彩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9
摘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规定了“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规定了“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其后,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对落实这些内容和任务作了进一步的强调。


在综合执法实务的具体落实操作层面上,规划认定以及其他诸多部门在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上能否配合好城管等综合执法机关做好相关认定的工作,可能是综合执法改革是否能够顺利过渡并影响到最终能否取得成功的“牛鼻子”问题。因此,从支持改革的导向出发,合法、务实、理性地对待规划认定的不可诉性问题,乃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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