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结构通过三种方式,影响人们的生存利益:构造成员身份(membership)——个体是否被纳入团体成为其中一员;组织囊括(organizationincludes)——个体是否拥有责任组织;结构可及性(structural access)——个体是否可能接近公共体制,影响政策,并依靠其生存。这三方面标准不涉收入差别,但却涉权利实现的机会差别,具有应责组织的人,可以较顺利地实现权益,而另一些人则困难重重,求地无门。 相对于那些拥有组织途径较少、或根本没有的社会成员,拥有组织途径的人之获益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他们有更高的影响力,去影响相关政策的执行甚至改变,他们有组织渠道可依赖,并助其有效纠错,他们有制度化的责任机构,可以协调他和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他们不需要自己行动,因为有应责组织回应其问题,并代表他们的利益行动。如果这类人实现权益的机会提高,而且这些实现权益的途径由政治体系提供保障,就会生产对体制的政治认同,相反,则会削弱对体制的政治认同。所以,个人与组织的结构关系,由于关涉实现权益的机会,可以影响并测度人们的政治认同。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能够建立这一组织关系者,在争取人们的政治认同方面具有优势,因为组织化结构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对“机会通道”平等的需求。换言之,谁提供可供依靠的组织责任,谁就获得政治认同,赢得政治整合优势,因为提供组织依靠和保护,有助于产生互赖关系及相互责任。如果人们与公共体系没有这种互赖关系,如何对其产生政治认同?举个例子,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组织显现为蜂巢结构,社会成员分散在局部的多个地方性组织中,依靠家庭、宗族或者私人组织生存,这些组织成为其归属依靠和忠诚的中心。这种状况下,社会成员并未整合成为公共体系的一部分,除了他身边的宗族村社组织外,个体和公共没有利益和责任互赖的关系,其生存与公共体系基本无关,对于公共组织的政治认同也就无从产生。
政策启示
上述讨论,可以得出什么政策启示? 需要特别重视组织化通道对于建立社会平等的作用。财产收入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大众可接受的差别,因为其中包含有很大成分的个人努力。但社会不平等则意味着,不同人对公共制度的依靠和利用有差别,他们拥有的解决问题通道有差别,这属于制度不平等,无法经由个人努力而改变。 需要特别重视基层社会组织的连接、庇护、协调、应责和代表机能的作用。社会变迁是一些传统组织失去原有机能的原因,在新社会条件下仅仅恢复这些组织,而不是再建这些机能,无法解决新问题。 注释: *本文系根据张静教授2016年9月10日《文化纵横》读者沙龙学术报告的录音文字稿,及其发表在《复旦政治学评论》第16辑(2016年7月)一文,综合编辑而成。 [1]到2013年,国营和集体企业就业人数,只占城镇就业人数的18%。截至到2012 年,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4.5%。国家统计局官网:。 [2]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统计。 [3] 根据全国社会心态调查2015年数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问卷填写者可以多选。 [4] 唐文方:《个人意见的公共性:中国六城市居民调查》,《北京大学社会学刊》2004年第一辑。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16年10月刊。以及其相关学术论文: 张静:制度的品德 张静:中国社会治理:演变与危机 张静:中华文明再出发需要解决方向问题 张静:超越经济视野的中国城市化 张静:如何组织社会?问题并没有解决 张静:通道变迁:个体与公共组织的关联 张静:“上访村”为什么改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