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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规则》在改进治安法院公共服务中的作用_取法乎上(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乎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9
摘要:就某种意义,事后理解事情在何时、因何原因变得糟糕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实际上,真正重要的是从一开始就把事情做对。我非常迫切地感受到,在其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法庭完全可以更多地为此事多做贡,也应当做的

就某种意义,事后理解事情在何时、因何原因变得糟糕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实际上,真正重要的是从一开始就把事情做对。我非常迫切地感受到,在其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法庭完全可以更多地为此事多做贡,也应当做的更多。而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治安法官要对审判使用的《规则》以及其他所有事务有更充分的理解掌握并更充分地适用《规则》。

我已经提到了一些例子。这里还有一些:比如说《规则》3.2 (2)(a)规定,确定每一起即将被审理案件的真正争议点。我要强调“真正”这个词,法律没有用“一般性”。假设法庭对一起案件做了详尽调查,发现根据调查结果不能够得出完全公正的有罪认定。在法律文本中填上事实性或者正当防卫的结论,而不做深入一些的记录,这样做是否真的没有问题?是否应当深入一步记录所争论的事实内容,比如说,被告人主张他是在寻求正当防卫时所处的环境情势这样的事实?很明显,不记录是不正确的。但我很想知道,在确定庭审日期过程中我们在做这些以及其他那些必要而且正当的调查工作时,我们在保持尺度统一和坚持不懈上做得如何。

此外,依据《规则》3.2.(2) (d)的规定,法庭在任何一次后续发生庭审调查中做得如何,如保释后的违法或者申请变更不同保释条件,以及在审判日的调查,以及在提出指令要求遵守审理日期规定等。与证人出庭有关的问题或者有关任何新的指令问题,都属于明显例子。或者与纠纷中的争议点有关的:比如争议点是否如同应当成为的那样足够紧密与明晰。

在通向审理的道路上有一位提醒者,并不会占用多少时间,也不会造成什么危害。谁知道呢,也许这能够引发本来不会发生的行动?其结果可能是出于就争议点有更大明晰度的原因,得到了一场效果不那么差的庭审,或者是一场耗时少于预估的庭审。这些都不该引起争议甚至都不该看成出新。以这种方式对待庭审只不过是符合《规则》本意要求,也就是遵守法律本身而已。运用有效案件管理制度仅仅是实现法律的便捷途径。

接下来的主要问题是:在法院中是法官还是专业法律人士使用这些法律格式文本。我知道在实务中做法不一。但是在我看来,即便确实是由专业法律人士代表法院完成这些法律格式的填写,但最重要的是法庭本身要完全投入到这个过程中。《规则》1.2同样提醒了法庭在整个案件的操作中他们是参与人,负有依据《规则》为案件做准备、从事庭审工作以及给出指令的法定职责。

我的观点是,治安法官如果只被允许比一个旁观者稍稍多做一点事情,比如至多算个橡皮图章一样在专业法律人士和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流中做一下确认,那么这种做事方法并不算从事庭审工作。这种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也正好引出我的下一个建议。

当下有许多关于治安法官应当承担的额外角色的讨论。如果处理得当,治安法官当然是一个真正重要的角色,本该对提高庭审效率产生主要的推进作用。一并考虑依据一九九八年《反犯罪与不当行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为预备庭审作出指令以及《规则》3.5规定所授予的权力,无论有没有开庭审理,独任法官都有权发出指令。

出于我所提建议的目的,你们会看到,一九八〇年《治安法院法》第一四八条同样没有规定必须有为治安法院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尽管他们的参与并不会被排除而且很可能是高度妥适的。

不过也无关痛痒,《规则》3.5为作为个体的治安法官提供了广阔的可能性,可以经由受法院任命方式担任某一起案件的管理角色,并推动案件向前。担任案件管理人的治安法官并不需要是听审案件的法官。

平行推论,我认为“女王陛下法院系统与行政裁判所体系”同样有重新评估其负责案件流程官员所扮演角色的余地,以便确定在每一处地方司法区域其职责得到了以一贯之地履行。

因此,我的看法是在具体司法中,应当有一名负责案件进程的官员,由其在得到或没有得到法律专业意见帮助之下,投入工作量确保自起诉至庭审日之间案件的推进过程,这将为司法活动提供目前正缺乏的连续性。当然,《规则》的格式文本3.11将为这一过程提供主要工具。如果能正确填写完法定文本,将能包含能确保得出成功结论的庭审所需的所有信息。简而言之,动手实践起来吧,在我看来,就取得更优良庭审效果而言,有持续性的案件管理制度将极大地改善对它的愿景。

现在让我在讨论中加入法律格式文本问题,理由有两点。首先,因为地区法官史蒂芬·厄尔,规则委员会秘书乔纳森·索尼、地区法官特莎·萨根和我已经为更新当前使用了三年的版本工作了数月之久。圣诞节之前修订版可以完稿。

拟定修改的内容包括提供更多篇幅用于专门规定争议性问题,为控辩双方的作证细节提供更多篇幅,为规定口头作证需要的时间是多长留出篇幅;在一方需要提出使用技术装备时规定可选择获得指导,在庭审开始之前帮助当事方确保设备可正常运行。

我们也计划为安排录音留出空间,这件事情对于缺乏特别措施的证人或被告人也许是必要的,这有助于他们作证。具体安排包括:如为使用轮椅者提供进出方便,作证期间为出于医疗目的受限制的人提供必要休息。在《规则》3.8(4)规定,要求尽其所能确保证人在被需要时出现在法庭作证,当证人在法庭作证时,法庭要尽其可能帮助证人给出最优证据。这所有的一切,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同样也是法庭的义务。为了强调旨在确保庭审进程的法律样本的背后意图,我们很可能会将与法律格式文本相关的章目抬头修改为“有效审判的准备活动”。

讨论法律格式文本正是好时机,同样因为明年它就会被数字化处理,数字化带来的所有好处都会呈现。这意味着最终不再有纸质文本。电子版具备足够的便捷性,为每起案件庭审需要准备的信息不论多少都可以方便地囊括入电子文本;当事人与法庭可以做到通过电子形式分享这些信息。史蒂芬·厄尔对数字化小组谈话要求他们确保电子版本是站在司法人员立场便于他们使用。

责任编辑:取法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