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不是在暗示,在每个法庭中放着边角起了卷的《规则》副本就能让每一次庭审效果明显。很明显并不会如此,各种效果不尽如人意、连同许多支离破碎、空转无用功的庭审,产生于脱离法庭直接控制的许多外部因素。即便如此,我仍然毫不怀疑,法庭如果对《规则》有更好的学习和理解,并有信心去适用规则,就一定能引起显著提高。比如,《规则》的第三部分与第三十七部分分别规定了确定庭审日(trial-fixing) 和庭审本身。它们明白简洁非常有用。 接下来是第十部分,规定控诉案件的初始细节;在第二十二部分,规定了非控诉方掌握的资料开示的法定职责等等。不要忘记囊括一切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第三部分,它被亲切地称为“用小牛皮制作的权利书”,要去每一名诉讼参与人都必须让法庭即可知晓当事方未能完成的任何可能会影响进程的事情。看一下子指出了那么多可能会出乱子的地方。 《规则》审慎、全面而又以可理解的方式对每一起案件详细规定了方法。我认为所有治安法官如果能单对这些内容形成清晰的理解与把握,将对我们以有建设性且了解充分的状态处理重要的程序性事项提供巨大帮助。但是即便《规则》本身还没有为治安法庭设定血液流通血管的路径(我不能想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也会有弥补的形式,一定会有的。 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刑事审判准备程序格式文本与体现具体规则的许多法律文本相同,都是刑事程序规则委员会的产物,尽管其正式身份是由上议院首席大法官颁布的《实务指令》。《规则》3.11明确了其使用不是选择性的。但是我注意到3.11条款的合规性并不是普遍做到的。比如说如果希望审判时间较短通才在一天之内的话,一些法院就会选择自己当地的程序。由于绝大多数简易审判都不会持续超过一日,因此就3.11不合规的做法一定是非常多的。 我注意到有主张提出程序UDI。有人说用于全国的格式太冗长,格式中非常多的内容与具体特定的审判无关,为当事人复印很多页文件徒耗时间、需要巧手细活还大量消耗复印纸。不出人意料,我不支持这种看法。实际上这种样本格式是容易理解而且灵活可变。对那些与案件不相关的部分,完全可以空着留白。格式文本制作的非常清晰,要求当事人各方和法庭分别在不同部分填写完成,只是在最后一页要求法庭列出所有重要的决定和指令。 总体上样本格式提供了非常有价值一整套涵盖司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审判阶段的所有组成内容中须仔细斟酌的因素:包括可依靠的证据;证据披露;法律适用;哪些是真正必要到庭证人;必须准备的技术设备等等不一而足;是一份法庭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就准备开庭工作的信息交换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指令的明白无误的记录。 合理使用样本格式的每一组成部分,能够令庭审非常有效果;而未能充分使用就会令庭审彷徨失措。因此无论如何强调庭审准备工作要做到细致入微精益求精都不过分。我想知道,法庭在何种频率上能在庭审中遵守“当且仅当于庭审确定之日处理”,或者也许是用更有活力的语言起到同样效果!简而言之,如果在上游确定庭审日期之时花费十到十五分钟能免去下游浪费几小时,到那时要想不受进一步挫折就把事情做对可谓求之不得,悔之晚矣。而且不可避免会拖延诉讼。如果我们想找一个符合老话说的“小洞不补大洞吃苦(a stitch in time saves nine)”的真实例子,这就是个如假包换的例子。 比如说,我确信,由于事先都没有检查DVD播放器是否在工作,因此如果当天DVD播放器没有开机工作,不但会影响开庭还会想到后续开庭,会造成彻底浪费时间,我们都不知道浪费掉的小时数量。又或者由于未作充分地确认某一证人是否会出庭作证,结果确实未到庭。或者未对一位翻译是否到庭作出确认,也未有任何人提示预计可能会出现这类问题。 但是除非事情彻底出了岔子,最终案件到了高等法院,比如说饮用水案。我不知道还存在任何一个正式机制能处理无效率庭审,能让一个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法庭了解到未能如期开庭并成功避免无效开庭的。同样地我也怀疑存在一种流程能够向确定开庭日期的法官们传递有用的指示。 这种缺乏联系的情形意义重大。一个案件很可能每次开庭都在同一幢建筑物内,但也不是自动如此。也许每次是在同一间法庭内开庭。但很可能某一次会换一位律师,而且几乎可以肯定每次开庭的法官会不同。因此,从法庭的视角看几乎没有或者说不存在所谓审判者个体连续性问题。 目前我们能做到的最好的事情是事发后重估与之相关匿名表现数据,无论好坏,评估司法争议团体、或者区域司法论坛、或者邀请法院使用人团体参与的会议。因此我认为我们在让所有人理解什么才是重要问题时遗漏了重要方面,那就是彻底认真准备好案件并且正确跟进处理案件的根本意义。 与当事人经验形成对照的是毫无头绪的各项安排。案件是一个连贯事物,从头至尾都应参与,简易判决与最终判决都在同一个司法管辖下;很可能就在同一幢建筑物内,甚至也就是在同一间法庭宣判。 当然,缺乏连续性是有原因的,其中并非最不重要的一个实际原因就是治安法官都是兼职工作。或者来自于对同一批法官程度稍低一些的担忧,比如说,在确定审判日期时对是否准予保释的庭审,他们可能会得到有关嫌疑人之前定罪记录的信息披露后才开始审理案件。或者法官审理保释申请后否决了一个品行不端的申请人,但后来又是案件实体部分的审理法官,这也能引起担忧。尽管你们都知道,像罗宾逊案在相当大程度上削弱了这种主张。 当然,不管原因是什么,司法活动这种“传包裹”行为的效果就是,法庭大门关上之时就是作为个体的法官确定开庭日期的责任结束之时。当下一次法庭大门再度打开时,你还是希望只有这一次“下一次”吧,当日开庭的法官又开始重新打开这一层层包裹。数据表明撞到大奖的机会,能得到一次有效开庭,其实得不到远远超过能得到。我曾经用接力赛做类比,但很不幸这场接力中掉棒实在太多了! 因此,所有的证据都比表明实在很明显,现有安排运行的并不好,尽管我也接受庭审无效率是一个原因复杂的问题这样的认识。要做些什么呢?我当然认为弥补司法活动欠缺连续性,需要靠某种机制,而不是去依靠高等法院无关痛痒的敲打警告几句。也许我们要一个简单的反馈流程,表彰那些确定庭审日期案件准备工作成效卓著的法庭,或者要求那些未能确定庭审日期案件准备工作做的不充分的法庭作出解释。同样我也希望看到对治安法官是否对案件作出良好或不佳准备进行评估的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