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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被告人晋并雁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_春荫鸟(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倪泽仁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7
摘要:三、庭审表明,被告人晋并雁不仅当庭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表现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还与其亲属将赃款赃物全部归还或积极上缴,故本案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在案,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案卷证据显

三、庭审表明,被告人晋并雁不仅当庭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表现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还与其亲属将赃款赃物全部归还或积极上缴,故本案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在案,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案卷证据显示,被告人晋并雁在提起公诉之前虽然如实交代了侦查期间尚未供认的部分犯罪事实,但是还有部分受贿事实存在诸多辩解。值得辩护人欣慰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不但对全部指控不持异议,积极配合法庭,诚恳接受审理,而且放弃了庭前准备的书面辩解意见,这令辩护人喜出望外。这是辩护人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数量、悔罪质量递增幅度最大的一个案件。恳请法庭注重这一情节,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其积极评价,并给予从轻处罚。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另外,《起诉书》认定本案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辩护人完全认同。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如何,足以说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同时,赃款赃物是否追缴到案,更是衡量被告人悔罪认罪的核心表现,也是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量化指标。结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职务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程度和赃款赃物追缴数量已经上升为足以影响从轻处罚的、最为核心的量刑情节。

四、被告人晋并雁收受贿赂时间以及没有明确请托事由等因素,与权钱交易型受贿犯罪有所不同。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评价以及刑罚的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别,故以下因素在量刑上应当作出差别化考量。

1、从受贿次数看,《起诉书》指控的364次受贿中,有308次发生在传统的中秋、春节两大节日,约占总受贿次数的85%。

2、从受贿金额看,《起诉书》指控的3464万元的受贿金额中,“两节”收受的金额为1900万元,此类情形约占全部受贿总额的60%

3、从请托事项看,《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受贿犯罪中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例如张明等。

4、根据辩护人调查证实,苏石送被告人晋并雁2万元人民币属实。但是,苏石与被告人两家素有往来,既是老乡又是同学,同时,没有向被告人提出任何请托事项。在三十余年的交往过程中,在子女生日、出国留学等事项上均互有经济往来。因此,不属于受贿性质。

五、被告人晋并雁因涉嫌行贿被监视居住后,如实供述行贿罪行,其积极坦白行为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为案件取证和顺利结案起到重大作用。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职务犯罪自首立功量刑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其中第一项明确“(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鉴于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坦白行为上升为法定从轻情节 ,为此,被告人如实供述行贿犯罪的坦白行为,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定案证据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 对本案外币换算为人民币程序、数额的质疑。

从《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看,所有受贿时间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只能精确到某某年、上半年或春节期间等,为此,不但无法准确的查找受贿当时外币兑换人民币的当日牌价,更无法查找某时某分的实时报价,所以,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出每一笔犯罪事实中的某种外币换算为人民币后的等值数额。

辩护人还发现,侦查机关调取的、并不全面的外币汇率表上,不但侦查人员没有依法签名,而且在书证上书写了“具体时间不清”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禁止的内容。同时,辩护人并没有看到某一笔外币换算为人民币所依据的汇率和计算过程以及全部外币换算为人民币的清单总览。

辩护人认为,鉴于犯罪时间不准确,换算汇率不准确,必然导致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后的犯罪数额的不准确,因而足以影响受贿数额的准确认定和恰当量刑。特别是本案外币数量非常之大,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其累计叠加的不确定因素,足以导致犯罪事实不清的严重后果。

为此,建议直接认定外币及其数额,无须折算为人民币。

七、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和量刑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为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设定的模糊兜底罪之一。实践表明,统计计算一个公职人员几十年的个人合法收入以及家庭成员总收入、总支出,是一个极为复杂而庞大的调查取证工程。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或者说对被告人最为不利的是,随着时过境迁和收入途径的多元化,大多数个人合法收入情况均不可能作出准确说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出于公平合理的司法原则,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当尽可能的穷尽被告人家庭的各类合法收入,合理计算其家庭支出,以避免给被告人造成“收入很少、财产巨多”的“犯罪后果。

责任编辑:倪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