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图表版) 一、法定原则 二、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加入(司法解释用“追加”不确切) 事由 主体 法条 1、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 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等 第2条 2、公民被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 第2条 3、公民离婚 享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配偶 第3条 4、法人或组织终止 承受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第4条 5、法人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 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或组织 第5条 6、法人或组织分立 依分立协议承受权利者 第6条 7、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 依法承受权利的第三人 第7条 8、法人机关被撤销 ①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 第8条 ②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 ③上述两点均无的,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 9、债权转让 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 第9条 事由 主体 法条 1、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 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第10条 ②继承人等放弃继承等,直接执行遗产 2、公民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 第10条 3、法人或组织因合并终止 合并后存续或新设者 第11条 4、法人或组织分立 新设者与原承担连带责任(有协议除外) 第12条 5、个人独资企业 追加投资人 第13条 6、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第13条 7、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第13条 8、合伙企业 追加普通合伙人 第14条 9、有限合伙企业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未缴范围 第14条 10、法人分支机构 ①追加法人 第15条 ②仍未清偿,直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1、有分支机构的法人 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15条 12、法人股东未缴或未足 股东在未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17条 13、法人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18条 14、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该原股东或依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第19条 15、一人公司 不能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的,股东连带 第20条 16、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无法进行清算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 第21条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连带) 17、法人或组织被注销或被吊销等 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22条 18、法人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在登记机关第三人书面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23条 19、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 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24条 20、法人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 第三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25条 三、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 四、程序保障: 1、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2、60天审查期限。 五、对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财产保全: 1、法院审查变更、追加申请期间,财产保全准用审理中财产保全。 2、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财产保全准用诉前财产保全。 六、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