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无论是从犯罪动机、被害人过错、自受、坦白,那个角度分析,贾敬龙都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按照刑法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惯例,对贾敬龙都应该判处死缓而不是死刑,而车浩教授在《贾敬龙该不该杀?要不要杀?》》一文中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对贾敬龙有利的量刑情节,而过分强调谋杀等对其不利的量刑情节,让人不免对该文章的背景产生无限的遐想,生命只有一次,正如多位教授所言,贾敬龙的死刑判决不仅是对贾敬龙生命的终结,也是对刑罚公正的严重考验,对贾敬龙执行死刑不仅无法体现死刑的预防价值,还将损害死刑裁判中已经形成的司法惯例,更将助长乡村恶政与暴力强拆,贾敬龙个人生死命运与其背后被欺辱被损害的农村被拆迁群体命运命运息息相关,也与以后死刑量刑情节的规范密切相关,笔者希望这篇文章能给车浩教授和读者带来思考和启迪,如文字和表述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