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柏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刑事辩护,是观察中国法治状况的重要窗口。从1978年刑事辩护制度恢复至今,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以及刑事辩护运作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期间,辩护律师群体,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法律实践,积累了有益的辩护经验,也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执业风格。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还是辩护律师的职业技能,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历次修法的经验已反复告诫我们,“现实中的法律”与“书本上的法律”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落差和距离,单纯的规范修改始终无法破解刑事辩护制度所遭遇的问题与困境。与此同时,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刑事辩护观念与现代社会生活的矛盾与冲突,也引发了诸多与刑事辩护有关的“怪异”现象。 陈瑞华教授的《刑事辩护的理念》,正是这样一部在刑事辩护制度和观念艰难跋涉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力作。 如果说刑事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一书的研究对象,那么能够有效解释刑事辩护的理论则是作者潜心研究所力图达到的结果。本书承继了陈瑞华教授一贯的学术主张和研究方法,即通过总结中国经验,在与现有的法律理论进行学术对话的基础上,实现“惊心动魄”的跳跃,最终提炼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 与规范和制度相比,理论的力量在于其能够以最简单的方式,用因果关系勾连起不同现象,并由于这种联系而可能最大量地解释和预测现象。为了实现这样的理论追求,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作者以一种近乎“参与者”的身份,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讨以及案件分析等方式,对刑事辩护的经验、运行状况以及制约因素,有了直观的体会和感悟,并搜集了大量关于刑事辩护的经验素材。同时,作为一名学者,作者还力图从经验之中跳脱出来,以一种理性“观察者”的视角,对经验事实作出概括,并在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能够解释刑事辩护的理论。这种穿梭于“经验”与“理论”的努力,形成了一篇又一篇有关刑事辩护的学术论文,并最终汇聚成了如今呈现在众人眼前的《刑事辩护的理念》一书。纵观全书,其内容大体涵盖了作者从四个视角观察和分析刑事辩护的理论成果。 其一,面对律师的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艰难处境,作者在观察刑事辩护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揭示出了辩护权的诉权性质,以及其与诉讼构造的密切关系。以此为基础,其提炼出“自然意义上的辩护”和“法律意义上的辩护”这一组概念,并对审前阶段的辩护权救济问题、审判中辩护权与裁判权的关系问题做出了富有说服力的理论阐释。同时,对于实践中屡受诟病的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作者从经验中概括出自行调查模式、申请调查模式以及委托调查模式共三种实践样态,并客观地对其进行了评价和分析,进而初步预测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发展方向。 其二,通过总结和归纳辩护律师的执业经验、辩护策略与庭审技巧,作者以辩护的目标和方法为标准,将刑事辩护区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等五种形态,并结合量刑程序理论与程序性制裁理论,进一步分析和反思了我国的量刑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不过,作者并没有满足于传统的“五形态分类方法”,而是继续分析了其所存在的局限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消极辩护与积极辩护、对抗性与妥协性辩护等新的分类模式。 其三,以实践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冲突现象为发端,作者对长期以来萦绕在辩护律师心中的,委托人与辩护律师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思考。其敏锐地指出了我国律师职业伦理中所潜藏的“独立辩护人”理念,并对此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深刻的反思。围绕着这一理论问题,作者还以被告人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为分析样本,进一步提炼出了“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的概念,并对律师的忠诚义务做出了全面的阐释。其四,针对我国实践中刑事辩护率低,辩护效果不佳的现象,作者对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以及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做出了学理上的解释。在此基础上,作者考察了中国引入有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无效辩护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能性作出了反思性评价。正如其所指出的,“尽管在中国全面地引入无效辩护制度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但有效辩护的理念却对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至此,《刑事辩护的理念》一书分别从刑事辩护的制度境遇、执业经验、职业伦理以及追求目标共四个方面,做出了较为系统的概念提炼和理论阐释。 不过,值得琢磨的是,本书并未采用“刑事辩护的理论”这一称谓,而是冠之以“刑事辩护的理念”的书名。一词之差,在某种程度上已显示出,作者对理论的追求已趋于成为一项学术信念。亦或者,作者希望本书的受众并不限于对刑事辩护充满学术志趣的研究者,而是包括刑事辩护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人士。 正如作者所言,本书的不少研究都是浅尝辄止,而学术研究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事业。作为一本以理论为追求对象的学术著作,其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的是一个方法论上的开拓者,而如何挖掘中国的经验,并从中提炼出富有解释力的理论,是由本书开启却又未竟的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