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玩具枪当真枪禁,只能是一种笑话!_郑智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郑智银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0
摘要:因玩具枪被鉴定为枪支而涉嫌立功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最近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半。株洲市民叶某因车座储物箱内藏有一把火柴枪火柴枪,被检方以涉嫌合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以及河南信阳市新县

玩具枪被鉴定为枪支而涉嫌立功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最近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半。株洲市民叶某因车座储物箱内藏有一把火柴枪火柴枪,被检方以涉嫌合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以及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大于动能1.8焦耳即认定为枪支的仿真枪认定标准,成为众矢之的。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当下,仿真枪事件正处于舆论风口浪尖上,公安部此时向社会公布并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将仿真枪等同管制刀具列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其修改现有枪支认定标准的意图十分明显,并意味着审判机关将对上述两起“枪形物”涉罪案件网开一面。这是民意的结果,证明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但征求意见稿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看看公安部的仿真枪标准,其中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即可认定为仿真枪。几块钱的塑料玩具枪外形、颜色貌似真枪当然算是仿真枪,这个应该没问题。但从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可以看出,上述行为全被定性为非法,哪怕是塑料玩枪具,都要处以拘留。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恐怕有小孩的家庭,都会有仿真的塑料玩枪具,且他们估计都会拒不交出,若因此把数以千万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抓去坐牢,岂不是民房都要改成监狱?

有很多玩具枪看起来就像真枪一样,容易鱼目混珠,确实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但一切事物都有两面性。女孩喜欢洋娃娃,而男孩喜欢枪。几个小伙伴拿着玩具枪,当着从电视上看来的英雄人物,玩起打仗游戏,好不威风,玩具枪伴着一代又一代人度过了他们童年的快乐时光。因为担心极个别违法犯罪分子拿玩具枪作案,就想把玩具枪(仿真枪)一网打尽,什么狗屁逻辑;再说,犯罪分子也绝不会因为买不到仿真枪,而放弃作案。美国允许私人拥枪,虽然也有禁枪的声音,可在更多美国人眼中,持有枪支与其说是一种工具,不如说是一项和言论自由一样的天赋权利。我们国家真枪不许碰也许是有道理,但把玩具枪当真枪禁,却只能是一种笑话

对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仿真枪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旭称,在目的方面立法者是为了防止仿真枪给公众造成恐慌和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仿真枪的真正威胁可能不是实际的危害,而是因其外形近似真枪给公众带来的威慑性,“为了防止精神上的伤害而进行管制是有一定理由的。”所谓惊弓之鸟,鸟儿会害怕一根木叉加一个皮筋,可鸟儿似乎没理由害怕一支塑料玩具枪。虽然修订稿是以公开征求意见的面目出现,但王旭的话,却活灵活现道出了某些人连鸟儿都不如的那种恐惧心态。

每个人都希望社会安定稳定,可拿玩具枪当真枪禁,比削足适履更荒唐!文/郑智银

责任编辑:郑智银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