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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减等与疑罪从无(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让无罪推定走进司法实务,首要的是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让法律从业者掌握法学原理与法学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切实树立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理念。其次,要摒弃有罪推定思想,要摒弃经验主义的东西,摒弃先入为主的判

  让无罪推定走进司法实务,首要的是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让法律从业者掌握法学原理与法学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切实树立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理念。其次,要摒弃有罪推定思想,要摒弃经验主义的东西,摒弃先入为主的判断,树立人权保护的思想,知晓《刑法》不单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它还具有“保护人民”的功能。

  让无罪推定走进司法实务,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讲首要的要从侦查机关着手,要解决侦查人员的意识问题,要力克传统的有罪推定的经验主义方式。就汪某涉嫌盗窃一案而言,则应首先从被盗现场着手,调取洗车场的监控、调取洗车场对面的天网监控,看进入现场的偷车人是否为嫌疑人,或其体貌特征是否与嫌疑人相似;对电动拉闸门在什么条件下能被人力推开进行侦查实验;对电动拉闸门上的掌纹进行比照,看是否与嫌疑人的掌纹相同或相似等等。也就是从侦查阶段就应当贯彻无罪推定。

  让无罪推定走进司法实务,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为由前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撕去“有罪”的标签。也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栏不再叙述过去的犯罪记录,即使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累犯,同样不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栏去叙述,而应当在案件事实部分另行起行,以“另查明”来叙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审理判决案件时,不仅要以“惩罚犯罪”者的职业性出发进行审查,还应当从律师的视角,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对于证据存有疑点的则应当从有利被告的原则,以疑罪从无的原则,依照法律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让无罪推定走进司法实务,关键的要学以致用,不要把学到的先进的法学理念、法学原则束之高阁,而要把学到的先进的法律理念、法学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得以运用,以免使得有的法条成为“僵尸”。具体到本文所涉案例,就是要把无罪推定理念、疑罪从无理念用起来,把《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予以适用,以免其成为“僵尸”法条。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