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法治思维出发,我们应当首先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学界称之为“无罪推定”的法律条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应当包括有前科之人,如本案被告人汪某。而在对控方指控证据的审查上,则应贯彻“疑罪从无”的法律理念——“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贯彻“被告人不自证其罪”——包括不自证无罪的法律理念。 本案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证据上的几点疑点或证据链断点,应当由控方用证据来解释、完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汪某则可能不是真正的偷车贼,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宣告被告人汪某无罪。我们不能把被告人是否上诉作为评判案件质量的标准。 三、对司法实务的思考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说到对司法实务的思考,笔者又得重提约翰.麦.赞恩所说的“法律的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手中”这句话。我们的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均是法律从业者,先进法学原理、法学原则要在司法实务中运用,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就应当首先在法律从业者中树立。就前面所述案例,应当说那位律师是从职业出发,以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然而,我们没能看到检察官、法官意识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理念(虽说青年法官曾有该理念,但没能坚守是一遗憾)。 (一)无罪推定的现状 纯粹讲理论,应当说我们的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懂得无罪推定原则。然而,在运用上我们的检察官、法官又往往会犯经验主义的错误,习惯于先入为主,习惯于打击犯罪,在审查起诉或审理判决时,把理论抛于脑后。面对疑罪,不是考虑疑罪从无,有的是“你拿出证据来证明你无罪”,有的是“疑罪减等”,有的是“认罪态度不好”的从重。如果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在中国,因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疑罪减等思想指导下判辛普森有罪,没判他死刑,或许其已经心满意足了,甚至还会对检察官、法官感恩戴德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