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控辩双方各自代表着不同的理念。控方代表着经验主义思维方式,注重的是刑法的“惩罚犯罪”功能,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之上的“拿贼拿赃”理论。而辩方代表着法治理念思维方式,从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理论出发,注重的是刑法的“保护人民”功能。 从经验主义出发,由于本案被告人汪某是有前科之人——因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被Z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于1992年被Z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被加刑,于2008年12月刑满释放(19年的监狱生活)。这些,很容易让人确信被告人汪某是一个“老贼”,加之其对辩称的买卖车辆的交接地一会儿东一会儿西的陈述不能自圆其说和被盗车辆在其手中(拿贼拿赃理论),足以让人确信被告人汪某就是S县某洗车场车辆被盗事件的盗窃犯。因此,给被告人汪某定罪可说是“十拿九稳”的事(青年法官的庭长那句“这种都还不能定罪,那大多数案件都不能定罪呢”,也是从经验主义得出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