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疑罪是指要给被告人定罪科刑,尚有疑点不能排除,也就是指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达到法官内心确信无疑——还拿不准。在对待、处理疑罪问题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或理念,一种是疑罪减等的观点或理念,一种是疑罪从无的观点或理念。疑罪减等是出于有效的打击犯罪,注重的是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理论上的,是典型的传统刑法思想,有着“宁枉勿纵”之意;而疑罪从无是出于保障人权,注重的是刑法“保护人民”的功能,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的理论上的,有着“宁纵勿枉”之意,是现代刑法思想的代表。从理论的角度讲,应当说绝大多数法律人均认为保障人权的现代刑法思想的无罪推定是先进的,是可以接受的、是应当接受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又往往出现有罪推定,出现疑罪减等。近几年在纠正冤假错案上暴露出的那些个案,都证明在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着有罪推定、存在着疑罪减等、存在着宁枉勿纵。如果有罪推定、疑罪减等、宁枉勿纵的观点或理念占了主流,保障人权就无从谈起,刑法“保护人民”的功能也不可能实现,它将导致社会产生人人自危的危机感。因为,无论多么强大的公民个体,把他放到公共权力面前,他均是弱小的。那些年某地出现的“打黑”行动演变为“黑打”就是一个例证。要真正实现保障人权,实现保护人民,就应当推进司法实务树立无罪推定思想,推进司法实务走向疑罪从无,让更多的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 【关键词】:疑罪从无、疑罪减等、有罪推定 正文: “法律的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手中。”对于约翰.麦.赞恩所讲的这句话,要感受其真谛,需走进司法实务界,去观察、剖析法律从业者对案件的认识、处理与法律适用。 有许多先进的法学理念,对于法律从业者们在系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时都掌握了的,但在实务中却不能做到“学以致用”,不能保障先进法学理论的有效适用。笔者本文要谈的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适用问题。 无罪推定理论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均不陌生。然而,在司法实务界又有多少人能够跳出经验主义而真正应用无罪推定理论的呢?从轰动全国的几起冤案来看,是以疑罪从轻(疑罪减等)保住被告人的命,“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我们不需要这样的“立功”,我们要让无罪推定理论真正的走进司法实务,要让疑罪从无成为现实。“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这应当是法律从业者的追求才是。 当今社会,有一个群体自称法律人,也就是法律从业者。在这个群体里,有法学家、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等。这个群体的人,自开始学习法学起,就知晓、接触了许许多多先进的法学原理和法律原则。这个群体又被划分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这个群体里有那么一部分人处于两界的交叉中——即是法学理论者,又是法律实务人。笔者有幸接触了这两界中的人,从而也对法学理论有所了解,同时对法律实务的现状有所知晓。 前段时间,在一次校友聚会上,笔者与一位外地回来的青年法官探讨了一个案例,勾起了对推进无罪推定适用的兴趣。因为,先进的法学原理和法律原则能否得到应用,法律实务界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一、相关基本理论 (一)无罪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