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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减等与疑罪从无(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疑罪减等,是周代《尚书.吕刑》提出的刑罚思想。把破坏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区分为应刑、应罚和应赦三种。所谓“应刑”,即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处以人身刑,或处死,或给予各种肉刑。所谓“应罚”,即

  疑罪减等,是周代《尚书.吕刑》提出的刑罚思想。把破坏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区分为应刑、应罚和应赦三种。所谓“应刑”,即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处以人身刑,或处死,或给予各种肉刑。所谓“应罚”,即对略轻些的犯罪行为,应处以财产刑。所谓“应赦”,即对轻微的犯罪行为,视为过错,而不给处罚。同时,提出一个对查不清的“疑罪”个与减等处罚的原则。具体是“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疑罪减等,在中国有“一脉相承”的传统,如《唐律疏议.断狱》亦有“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在当今中国司法实务届的法律从业者中,也仍有疑罪减等意识的存在。

  疑罪从无最著名的案例,当数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从理论上讲,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则当是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制。笔者做一个假设,如果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在中国或许将是另一种结果。因为,疑罪从无理论或许还未真正而广泛的走进我国司法实务界,也就是说我国司法实务界还缺乏无罪推定理念。也许有人会驳斥笔者说:“自纠正冤假错案以来,2013年的无罪判决案为825人 ,2014年的无罪判决案为778人 ,怎么说缺乏无罪推定理念呢?”那请我们一起讨论一下那位青年法官与笔者所探讨的案例吧。

  二、相关案例

  本文要引用的案例,不是那些典型、著名案例,而是前面提到的那位青年法官与笔者摆谈所述案例。该青年法官在外地法院工作,休假回家乡时与笔者相遇,知道笔者也在法院工作而谈及的。以青年法官依疑罪从无的理念,认为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是,其庭长一句:“这种都还不能定罪,那大多数案件都不能定罪呢”,使该青年法官以与合议庭其他法官的意见相一致的方式,对被告人予以定罪科刑。说到此,该青年法官有些迷茫。笔者非但没有安慰青年法官,反倒是批评他没有坚守。

  (一)案情介绍 2014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S县某洗车场销售门市被盗,丢失了价值5000余元的汽车坐垫、倒车雷达、中控锁、香水座等物品。同时,一客户的帝豪轿车(该车夜间经常停放在洗车场院坝内)的车钥匙丢失。洗车场老板在早上7:30时许发现被盗,及时向警方报案。现场勘查时,在销售部写字台上发现明显且不同的两种脚印。据相邻一大妈介绍:“凌晨两三点钟的样子,在自家阳台上看到有三个影子,但看不清长相(该路段有路灯)。”事发后,洗车场老板及时在面对洗车场院坝(公路方)安装了监控摄像探头。帝豪轿车车主因故未及时更换车锁。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