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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减等与疑罪从无(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或许有的人不赞成笔者的观点。但是,我们仅从人们还广泛存在的认为律师职业是“替坏人说话”看,应当肯定的是无罪推定在我们的社会里,还不是大多数人知晓的法学原理和法学原则。笔者没去做过多的统计,但至少近十

  或许有的人不赞成笔者的观点。但是,我们仅从人们还广泛存在的认为律师职业是“替坏人说话”看,应当肯定的是无罪推定在我们的社会里,还不是大多数人知晓的法学原理和法学原则。笔者没去做过多的统计,但至少近十年来笔者所在的法院还没有以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试问,有几家法院在近十年来又作出过这样的判决呢?就全国而言,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的无罪案有825人,与当年判处有罪的115.8万人占比仅为0.07%;2014年的无罪案有778人,与当年判处有罪的118.4万人占比仅为0.066%。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现象,体现了公检法相互制约。但是,并不能说无罪推定已成为法律从业者的理念。因为,如果说所作出的判决都做到了“证据充分”,那又怎么出现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呢?

  回到前面的汪某涉嫌盗窃一案,辩护律师对案件提出的疑点,笔者认为这些疑点的出现反应出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上的有罪推定。他们首先是围绕查找赃物——被盗的帝豪轿车,然后从拿贼拿赃理论出发,先判断汪某就是偷车人——有罪推定,汪某作出无罪辩护时,则要求其证明自己无罪,当汪某的陈述不能自圆其说时,则进一步肯定汪某就是偷车人。侦查过程也是反向进行取证,离被盗现场某洗车场7公里的交通监控卡口记录到汪某将被盗车辆驶离S县城。其证据系统不完备表现在,一是洗车场的监控为什么不调取?二是洗车场对面的天网监控为什么不调取?三是嫌疑人供述的交易对象为什么不取证?这些问题足以让人对侦查机关的做法产生合理怀疑。该案的控方检察机关,应当说与侦查机关的思维模式高度一致,因而才不能发现证据疑点。审理该案的S县法院的承办合议庭也没能跳出有罪推定的圈子,虽说那位青年法官的第一判断是从无罪推定出发,以疑罪从无判断应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但其缺乏坚守,最终落入了疑罪减等的圈子。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失衡。司法实务中,我们能看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互相配合”——甚至还有“联合办案”,却很难看到他们的“互相制约”。有时候,即使看到了“互相制约”,看到了检察院的“退回补充侦查”,看到了法院的“让检察院撤诉,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但是,几个回合之后,可能因“打击犯罪的需要”,在某一个机关的协调下,“互相制约”就让位于了“互相配合”。

  给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贴上标签。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会经常看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里给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贴上标签。如案例中的汪某,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栏的“因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被Z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于1992年被Z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被加刑,于2008年12月刑满释放”,就是先行给汪某贴上了“有罪”的标签,贴上了“老贼”的标签。

  (二)让无罪推定走进司法实务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