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质证,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完成证明责任分配,并提前将心证结论告诉当事人,促进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和证明资源,要让当事人把证据都拿出来,避免当事人有证据却失权,以便事实认定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要件事实查明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其一,应当进行举证指导。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如何举证、如何收集证据、到何处找证据及证据要求,等等。法官应当注意把这些内容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注意尽早把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提交义务告知当事人。实践中,许多人都误以为举证责任由对方承担,就意味着所有证据都应由对方提交。在这个问题上,法官要注意准确把握。 其二,应当促使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不少当事人不知道怎样使用传唤证人出庭、隔离质证规则、相互发问等基本证明方法,证明方法不能用尽,故法官要注意说明和指导。尤其是应当就调查取证问题作出说明和提示。有的当事人不知道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以至于一些本该胜诉的案件却败诉了。 其三,应当注意心证结论公开。这是不少法官容易忽略的问题。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均把法官心证结论的公开作为法官的一项义务。心证结论公开是促使当事人竭尽证明资源、用尽证明方法的有效手段。当事人作为非法律职业人士,基本上无法判断自己所举证据的充分性。心证结论公开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给当事人根据法官心证结论(虽然只是初步结论)补充证据的机会。心证结论公开,一要注意公开的时机,要尽早公开,让当事人有机会补充证据;二要注意公开的方式,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情绪激化,故要善于把握公开的方法与技巧,避免当事人产生对抗心理。 2、要件事实的认定 如果案件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的,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如果案件证据足以支持被告提出的事实主张或否定性事实主张的,应当认定被告提出的事实主张成立或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成立。 3、举证责任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