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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完善制度规范路径(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如果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定位为法律监督,它就偏重于侦查监督,最后的结论就是提出检察建议;如果定位为司法审查职能,它就是司法救济措施,最后的结论就是决定。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如果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定位为法律监督,它就偏重于侦查监督,最后的结论就是提出检察建议;如果定位为司法审查职能,它就是司法救济措施,最后的结论就是决定。不过,从芜湖检察机关的经验看,提出的检察建议办案机关采纳率极高,因此,无论是建议还是决定,是柔性还是刚性,其实差异并不大。

  就如何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发展根基,完善法律层面的设计,与会人员发表了不同的见解。

  理查德·沃格勒提出,中国要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审查程序设计必须简便化。对此,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提出,二十世纪末,山东省费县等一些地方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当时编制了《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共有80多项加减分的风险评估项,由驻看守所检察官每天常态化地填表筛查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羁押条件,简单易行。

  王敏远提出,英国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作为代理,帮助他们申请保释,而目前我国辩护率还比较低,怎么才能有效保障依申请启动审查这项权利?建议给所有被羁押人提供行使这项权利的保障措施。

  尚爱国、但伟均认为,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主要局限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情节轻微的故意犯罪,捕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其中90%以上被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宣告缓刑。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不管涉案人员被判处多重的刑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即可释放。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更新理念,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可能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胆提出变更建议。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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