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审判部门不同,审判理念也不一样。在少年审判改革中,要将少年审判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精神列为重要内容。具体到审判职能,主要是将涉少离婚案件、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以及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等纳入少年审判改革受案范围,而不能受理全部家事案件和其他涉少民商事案件。这主要考虑到以下一些因素:一是从保护原因看,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主观原因外,多与家庭、学校和社会有关,具有“综合症”,有必要在家庭和孩子发生某种状况时适时干预,起到修复和预防作用,达到拯救家庭、挽救孩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二是从保护范围看,开展涉少刑事审判,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较单一,缺少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关注,有必要扩大保护范围。三是从保护手段看,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多管齐下,给予特殊保护。 有的认为,按照上述方案会形成离婚案件将由两个不同审判庭审理,这不利于办案。其实,相同的案由分散在不同审判庭审理的,已经有类似于消费领域的借贷案件和生产领域的借贷案件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民事审判部门审理的先例,所以凡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和不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分别由少年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也无妨。少年审判将关注的视角永远凝聚在孩子身上,从而与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相区别。 3.以法庭审理与普法教育紧密结合为轴心 要以国家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和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在法庭审理中有机融入法治教育内容,将法庭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与普法教育乃至于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研究、探索如何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核心和重点内容,并制定相应审理规则,搭起司法与民众沟通的桥梁,让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言行,宣传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要求在少年审判中率先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