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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下的司法责任心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罗霄悍 发布时间:2017-08-26
摘要:司法责任制下的司法责任心
  司法责任心与司法责任制只有一字之差,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司法责任制更多是从宏观上进行制度性的建构,而司法责任心则直接反映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对待案件的审慎程度。

  大型政论片《法治中国》第四、五集《公正司法》中,着重阐述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的深刻含义,回应了人民法院在改革司法体制、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三方面的问题,其中多次提到“司法责任心”这一观点,并且反复强调改革之后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心”明显增强。司法责任心与司法责任制只有一字之差,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来看,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然而,司法责任制更多是从宏观上进行制度性的建构,而司法责任心则直接反映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对待案件的审慎程度。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改革要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推断,办案人员司法责任心的提高,正是源于司法责任制下审判团队优化配置、专业法官会议运行等多措并举所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是司法改革在内部认同感获得提升的重要体现。从司法责任心的正向功能来看,其不仅能够提升司法的质量和效率,更是激励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层次路径。因此,需要持续提升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才能让良法善治在社会主义的沃土上生根发芽。

  一是要完善员额法官选拔机制。法官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其目的在于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促进更多的优质资源向审判一线聚集。全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完成第一批员额法官的遴选,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政策把关不严,考核指标设置不尽合理等现象,影响了部分长期从事审判、行政级别相对较低的法官的进取心。因此,要持续提升司法人员的责任心,必须秉持“能力至上”理念,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选任资格标准,完善测评、测试、考核的各自权重,真正将想办案、会办案、办好案的法官遴选入员额,打响“员额法官”这块金字招牌。

  二是要健全司法人员业绩考评体系。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了法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实践中,对待司法责任的追究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司法人员的行为和裁判结果确立不同的责任,区分违法审判和不作为错案各自标准。这些责任的承担,就需要配套的业绩考评体系来支撑。因此,借助人员分类改革的东风,除了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能职责外,更要针对性的建立各类人员的业绩评估细则,将各项司法工作纳入到规范的指引之下,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要根据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逐步构建司法人员的惩戒和退出机制,在内部竞争中形成良好的“鲢鱼效应”。

  三是常态化推进院庭长办案。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是司法内部“去行政化”。长期以来,部分院庭长远离审判一线,不办案或少办案,导致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严重。

  院庭长应当是法院办案的中流砥柱,其广博的知识积淀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为全院法官树立良好的责任榜样。本轮改革虽也规定了院庭长需按比例办理案件,但要真正实现院庭长带领审判团队、主动开示范庭、承担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等目标,仍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因此,必须加强对院庭长办案的监督,坚决禁止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不良现象,让院庭长将主要的精力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审判转变,为法院攻坚克难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四是改进司法人员工作作风。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领域展开了对于“六难三案”的彻底整治,法院干警的司法作风和责任心获得明显改善。然而,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冷硬横推”仍未完全杜绝,司法腐败更是严重的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此类现象的发生,其直接原因就是由司法责任心的懈怠所导致的理想信念滑坡。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教育,常抓司法作风建设,防止因小细节引发大问题。同时,要继续时刻保持司法反腐的高压态势,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和对待司法腐败,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框架。

  五是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职业保障不仅是本次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司法人员最关切、最盼望的内容。虽然改革的红利正在释放,但也出现了改革前后待遇明升暗降、职务晋升渠道受阻的声音,这些都极易影响司法人员对待案件的工作责任心,也与改革的目标相背离。因此,必须在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方面持续做“加法”,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中央关于职业保障的各项政策待遇,强化各级法院间的沟通协调力度,下级法院主动搜集、上报改革中的具体问题,上级法院充分调研汇总并形成指导性意见,构建权责利相统一的职业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尊荣感。

责任编辑:罗霄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