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银行为盗刷买单是范本更是警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永华 发布时间:2017-08-14
摘要:银行为盗刷买单是范本更是警示
  判决银行赔偿,着实更符合法理。此判决也让银行得到警示,防范不法分子的“偷袭”,资金安全,才能树立良好信誉。

  何某到珠海某银行打印流水时,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美国加州消费支出共12万余元,而在此期间何某没有出国,何某立即报警并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银行向何某赔偿存款损失12万余元。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人在家中坐,卡已被盗刷”,即使警方抓住“盗刷贼”,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也基本为零。向银行讨说法,银行一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就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唯一可行且更有挽回损失希望的莫过于通过法律诉讼起诉银行。然而多数情况下,由于客户搜集主张证据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往往不是败诉就是由银行承担少部分责任,能够因被盗刷而获得银行全额赔偿的判决并不多。

  从这起案例中可以看出,银行的辩解也不能说没有道理。何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记卡是伪造卡,并且何某所诉交易为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都须凭密码进行。密码由何某本人设置,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只能由何某本人掌握,凭密码进行交易,应为何某本人所为。但法院认为,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或银行设置的银行柜员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卡和密码虽然掌握在客户手中,但账号和密码不排除因银行设置的柜员机以及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因安全和保密环境问题而造成泄漏,既然银行也承认被盗刷且认可盗刷所使用的卡属伪造,就不能推卸责任。何况,利用伪造卡能够盗刷客户的资金,本身就是银行在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上存在漏洞。判决银行承担全额赔偿,着实更符合法理。这样的判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让人们看到了法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同时,这样的判决也让银行得到警示,储户是银行的资金源泉,银行只有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升级,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偷袭”,资金安全,才能树立良好信誉,经营才能更好。

责任编辑:朱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