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尊重并吸纳民意体现出司法的理性,其实就是要求司法的过程尽可能做到审慎,把法律的原则精神与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结合起来,努力用情理法相融合的裁判效果得到更多的公众认可,真正让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法治成果的普法课。 近年来,于欢杀人案、玉米收购案、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三株野草案、杂技团运输动物案等热点案件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既涉及法官的专业价值判断,也涉及公众的社会价值判断。新时期重温霍姆斯大法官关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法律名言具有现实意义,司法过程注重吸纳民意方能彰显司法理性,让裁判结论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可接受性。 司法尊重民意就是落实公民参与并监督司法的过程。司法权威作为合法的公权力向社会民众推行的不容置疑的导向标,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组成部分,也是引导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遵循正当程序作出的判决,因其法定机关作出的法定结论理当受到应有的尊重。现行司法制度设计中,人民陪审员是作为制度性的民众参加司法审判的固定渠道,主要是在于事实判断而不负责法律适用。作为热点案件宣判后引发公众的广泛热议,这是公民权利,当然,正确行使言论自由,确保批评质疑的监督权利与维护司法判决做到和谐统一,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还有很长的法治之路要走。 热点案件吸纳民意让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更接地气更有底气。司法引发的一些舆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强化裁判释法说理,更加积极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属于情理之中。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司法正确适用法律,其实就是最大的尊重和应用民意,体现和贯彻多数人的意志。热点案件吸纳和回应民意必须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实际上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注重办案符合常识常情常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确保司法裁判的结果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接地气的司法判决。 热点案件的判决结果需要接受公众的认同和检验。人民群众是检验司法判决的直接主体,而绝不仅仅是直接的当事人。由于司法审判的过程受制于经验、学识、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司法结论更多的是法律事实而难以还原客观事实,故法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司法良知,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多种因素,并结合具体查明的案件事实加以判断,始终保持理性、客观、冷静的司法态度,在人民群众的参与、见证和监督下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要主动以案释法,释明热点案件的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让公众知悉司法决策过程,以具体生动的案例知识,不断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促使人民群众信仰法律,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