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违法人与共享单车之间并无产权关系,从而造成许多交通违法人在面对交警的查处时,拒不接受处罚,甚至“留下单车,扬长而去”。 今年以来,在南京市,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现场处罚而被暂扣的共享单车已达到771辆。 而对拒绝接受现场处罚的共享单车违法者,除了交警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扣留共享单车,以及共享单车平台对违法人停止注册、使用,或永久冻结用户账号外,目前好像已无“计”可施。 因此,在交警执法和平台监管遭遇“双尴尬”的情况下,南京市将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共享单车使用人列为失信人员,并定期进行公布,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对拒绝接受处罚,留下单车一走了之者,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是,要想减少和杜绝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遏制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多发高发,仅将拒绝处罚者列入失信名单是不够的。 所以说,在将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共享单车使用人列入失信名单的同时,交警部门应依据现行法规,对拒不接受处罚的暂扣共享单车及时进行处理,而共享平台还可对交警部门处理的共享单车,依法向违法使用人追偿损失。 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的共享单车使用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共享单车可以依法进行处理等。 再如,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共享单车平台对交警部门依法处理的共享单车,应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使用人进行追偿。另外,共享单车平台还应对冒用他人信息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对使用人和“出借人”进行双查处。 也就是说,只有使“一走了之”者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其在声誉上付出代价,还要经济上受到损失,才能让共享单车使用人少违法或不违法,才能确保共享单车走得更远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