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在全国的再次推进,法官员额制再次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领导入额问题,综合部门入额问题,不同人入额的办案数量及绩效奖励问题,对这些问题,只有不回避,不推脱,采取正面解决,才能使改革得到各级法院的进一步拥护和支持,才能切实解决人少案件多的难题。不管采取哪种解决办法,都需要将改革统一标准,只有统一标准,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首先,领导入额要完成办案任务。领导入额后,首先是法官,法官应当办案,办案任务完成是基础,完不成办案任务就不是一个合格法官。对于办案类型,可以通过指定分案的方法,使各级法院领导真正审理有代表性的案件,而不是象征性的办案,形式化的办案,否则,不仅领导无法取信于民,也无法指导好审判工作,发挥不了专业法官的作用。 其次,综合部门入额办案应上下统一。综合部门入额办案问题,不仅是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也是上级法院都会碰到的问题,综合部门入额办案会影响一线法官入额的机会,这是客观存在的,分工不同不是能力问题,而是历史机遇问题。只有将上下级综合部门的定位统一起来,不仅利于上下级综合部门之间有效进行工作交流衔接,也符合对同样部门同样对待的价值尺度。不然,基层法院综合部门人员分流会存在问题,上下标准不一致也会导致对改革的政策存在不同的解读,不利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统一开展工作。 再次,入额后绩效奖励应与办案数量与质量挂钩,而不是与行政职级挂钩。司法责任制下的绩效奖励,应当是办案数量与质量的综合评价,办案数量少,如果案件难度大、质量高,同样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因此,法官办案绩效奖励应与办案情况挂钩,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让分管领导拿分管部门办案的平均绩效奖励,因为案件要亲自办才能享受绩效,拿平均奖励只会导致部分人不劳而获,这不仅伤害部分勤奋工作同志的积极性,也极大地浪费了财力,因为司法责任制后,领导不签发不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下属办案数量不能简单折合为自己的劳动,否则,司法责任制如何体现,既然是谁裁判谁负责,当然也应当是谁办案,谁才享受绩效奖励。 最后,应当明确不入额法官的办案方法及奖励配套。推行司法责任制与法官员额制的初衷和目的是好的,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极其不均衡,东西部地区案件受理数量相差很大,案件受理少的法院不入额办案没有问题,但是案件受理数量多的法院,不入额法官不有效参与帮助案件审理,则可能会导致审判任务无法完成,这是我们目前不应当回避的,也是应当解决的,调动不入额法官的积极性也是需要上下级法院之间统一标准,统一规则,不然不仅会带来新的改革问题,也不利于后备法官的培养和建立成熟的法官团队和入额梯队,不能形成一支有战斗力、有协作力的法院工作队伍。司法改革会带来阵痛,但是,成熟统一的规则会减轻改革的阵痛,创造新的生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