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售卖野生动物罪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个在概念上敞开的漏洞,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驯养”这个概念,打法律的擦边球。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是通过目的性扩张,填补了这个漏洞。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源自司法实践,而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对付公民的歪招。深圳王某的“冤枉”之处在于,他卖的鹦鹉真的是自己养的。 — 柏博士敬献— 作者:王林敏 来源:柏博士原创 2017年3月,在深圳打工的江西青年王某,因为出售两只自己驯养的、但是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的鹦鹉(另有45只被认定为待售),被宝安区法院判处五年期徒刑!在前面的文章里(见文末延伸阅读),柏博士分别从生活思维和法律思维两个方面,探讨了这个让很多国人感到“震惊”的案例。从生活思维的直觉认知来看,王某真的很冤;但从法律思维的专业认识来看,法官判决虽量刑偏重,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这个案件,再一次将人权和“物”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推向大众视野,在人权保护并不发达的当下中国,对动物的保护反而更加严格。王某妻子向媒体打的悲情牌,使人深深感到“人不如鸟”的悲哀。法官裁判的合理性、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成为舆论焦点,很多人为王某叫屈。同去年河南辉县大学生掏燕隼案、今年河南卢氏县农民挖蕙兰案一样,社会公众的批判理据,集中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法,不知法者不为过。国家没有进行广泛的普法教育就对公民下如此狠手,仿佛中国社会倒退到了严刑酷法的大秦帝国时代。 是的,我们的眼前可以浮现出燕隼案中,被告闫啸天的父亲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的老泪纵横,谁知道讨个鸟儿会判这么重?!我们也可以想象的出来,老实巴交的河南卢氏农民秦某捧着法院判决书,百思不得其解:怎么会这样呢,不就是三棵野生兰花嘛,在地里挖个野草也犯罪?我们更可以想象的到,深圳王某的妻子任盼盼怀抱幼儿,望眼欲穿:自己养的鹦鹉卖掉怎么就犯法了?任盼盼对媒体强调最多的,就是丈夫王某如果知道卖鹦鹉犯法,打死也不会卖的。 但是,这种辩解在法律面前苍白无力,或者说,法律根本就不听这种辩解。因为现代法律的一个预设,就是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对其颁布之后的所有纳入规制的行为产生效力,即使公民不知道法律的存在。简单而言,不知法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法律设定了许多公民行为的禁区,而且现代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相应的,并且公民行动的法律雷区越来越多,而这些法律雷区的设定,并非以公民的意愿为转移。卖驯养的动物也犯法,这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驯养动物怎能算是“野生”?这听起来匪夷所思,远远超出了常人的认知,这个“雷”的套路太深了,细思甚恐! 然而,在柏博士看来,这种“细思甚恐”是顺向思维、是“细思”程度不够的结果。人们的思路跟着媒体报道走了。绝大多数人都是先知道鹦鹉案,通过媒体报道的“驯养”这个事实,在意识中固化了王某“驯养”这个细节,这预设了王某的无辜。然后,跟着媒体去质疑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合理性,认为坐在北京办公室的几位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研究人员根本不懂当下中国国情,连驯养的动物和野生动物都区分不开,就在哪儿胡搞,为无辜公民设套。其实未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总结经验,所以较之于刑法本身更加贴近实践。 在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例中,如果将驯养动物排除在外的话,那么所有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在犯罪嫌疑人口中都将成为“驯养的”。因为,在概念上区分“野生”和“驯养”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实践操作中,则很难识别哪些动物是驯养的、哪些动物是纯野生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自己手中的动物是饲养的,在动物驯养行政许可、买卖登记等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野生动物保护可能陷入困境。也就是说,刑法关于售卖野生动物罪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个在概念上敞开的漏洞,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驯养”这个概念,打法律的擦边球。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是通过目的性扩张,填补了这个漏洞。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源自司法实践,而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对付公民的歪招。深圳王某的“冤枉”之处在于,他卖的鹦鹉真的是自己养的。但是导致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并非其驯养行为而是售卖行为。 在我国公民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条件下,法院的相关判决确实显得下手太狠,令人感觉人不如鸟。但是,这个事情并不能怪法院,法院只是依法司法而已。那么,刑法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是否苛刻呢?柏博士认为,法律规定是否严苛,是相对而言的。为了几只鸟儿,判一个公民几年刑,这个立法的力度确实生猛。这种强调重刑的立法思路,与中国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紧张程度密切相关。现实中,很多人对于捕杀野生动物都不当事,这种劣根性就像随地吐痰一样根深蒂固。有的人为了牟利、有的人为了尝鲜,但殊途同归,都可能导致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虽然通过严刑峻法未必达到治理目的,但是放松管制犯罪成本低了,势必意味着放纵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 根据现行法律,麻雀打多了都可能构成犯罪。回到主题,为什么公民应当知道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而言,相关案件中的当事人真的不知法吗?在这方面,媒体倾向性报道、选择性失明,似乎刻意将当事人、特别是农民描绘成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法盲,但是否知法,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在河南辉县燕隼案中,大学生闫啸天是一个相关猎鹰群的成员,对燕隼很熟悉;在河南卢氏县的蕙兰案中,农民秦某被森林公安逮个正着,显然是被人举报的,这说明当地人并非没有法律意识,而且,包括秦某案件在内,卢氏县仅2016年就有四起涉及蕙兰的案件,当地人怎么可能对蕙兰的事情一无所知?深圳鹦鹉案中的王某,对驯养鹦鹉如此着迷几成专家,但对鹦鹉的法律知识却一片空白,令人唏嘘。是真的不知,还是故意不知,是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 在深圳鹦鹉案被广泛关注的同时,不知道还有多少鹦鹉以及其他的鸟儿正在买卖的进程中,这些卖家和买家,还能够说自己对法律无知么? 延伸阅读:您可能还会喜欢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