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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情、理、法的结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田成有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1
摘要:实现情、理、法的结合
  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民众内心自觉的普遍信仰,在司法过程中对民众的情感和社会的情理给予应有的尊重,法律方能得到民众的认同,获得民众信服的判决,法官才能受到民众的尊敬与爱戴。

  自古以来,中国都是一个讲究情、理、法相融的国家,情、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丰厚的民间资源。古代的官府衙门里高悬着“天理、人情、国法”的匾额,意在提醒官员,应当遵照天理,顺应人情,按照国法来办理政务。

  为什么情、理、法三者要相融?情、理为什么要放在法之前?乃在于中国的法律观是一种朴素的正义观,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更多地来源于一种经验感觉中的“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他们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受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当发现法院的判决与他们的感受和经验相违背时,他们就会觉得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信的。

  在“情”主导的社会里,占“理”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修复破损的关系,宁可放弃一部分正当利益,不能“得理不饶人”。如果自以为有理,不顾关系破裂,尽情地主张权利,会被大家斥责为“不通情理”,而遭到否定,造成自身关系资源的更大损失。所以,纠纷的解决往往是通过折中、和解、妥协等方式来处理,尤其是在涉及到家庭伦理、婚姻继承,以及邻里之间的纠纷时,情、理、法的融合就成为必然。

  在追求“以和为贵”的“熟人社会”中,处事规则是“议事”而非“纠问”,对纠纷的处置更多的是接受“评理”而非“裁判”,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提供一种作为行为标准,而且是讲究情、理、法相结合的“说法”,达到心理认同与接受,相比于法庭上的理性论辩,情理的运用或更具冲击力与穿透性,更能直达人心。

  在西方社会,司法也并不是完全不顾民众之情感和情理。如卡多佐法官所说,法官应当“有义务服从人们已经接受的这个社区的标准,服从这个时期的道德风气”。英国的衡平法就是司法响应民众的感情需要,对僵化的普通法所进行的一种调节。特别是陪审团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为司法容纳民意而作的一个程序设计。由于陪审团的参与,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司法审判与民众感觉和感情的冲突,从而使判决和司法活动得到民众的高度认同和尊重。

  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民众内心自觉的普遍信仰,在司法过程中对民众的情感和社会的情理给予应有的尊重,法律方能得到民众的认同,获得民众信服的判决,法官才能受到民众的尊敬与爱戴。

  制定法律时,离不开对人情常理的考察,法律的适用,更须考虑人的情感体验和理的服人服心。诚然,过分依赖民众的感觉和情感因素,有使司法失去其应有的中立性的危险,让舆论绑架司法,司法没有独立判断,法治就永远没有权威。但如果将司法与民众的情感相区隔,让法律与情理相去甚远,会使民众对法律失去信仰的基础。

  只对法律作教条主义式的机械理解,虽是符合了法律,作出了合法的处理,但若不顾常识、常情、常理,结果必定是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并不满意,导致社会更加撕裂或异化。

  司法的过程是把抽象的规则适用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的过程,是将情感醇化的过程,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宣示规则,显示权威,而在于妥善地解决纠纷。司法的公信力有赖于判决对群众情感的应有尊重。法官应该在严格依照法律办案的前提下,注意参考道德、社会舆论、情理来作出判断,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及对今后的规范效应等。

  有经验的法官往往会灵活地在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之间,在法意与民情之间找出路,进行某种平衡与协调,巧妙地、智慧地将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生活经验、社会常识有机地糅合在一起,也就是我们经常讲到的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最终实现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定分止争的目的。

  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不能仅从法律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得以一个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去观察判断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办案过程中既坚持法律,又兼顾情理,从道理、情理、伦理等方面进行点化,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树立司法权威。

  法律不能远离情、理之外,不能离我们的日常感觉和生活感受太远,情理不是对法理的偏移或纠正,而是对法理的补充和巩固。不能只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更要学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是否经得起推敲。陷入单纯的技术化误区,脱离普通人的情感道义、生活常识,生硬机械、不近人情,只会误解了生活,歪曲了法律。

  当然,法律视野下的情,应该是反映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而非个人私人利益的情意,应该是表达主流法律理念的情感。法律视野中的理,也应该是被社会公认的原理、公理、定理和道理,而不是其他的歪理、错理。我们要有智慧面对舆论质疑,这对中国社会是很好的普法,是塑造社会共识的一大机会。

责任编辑:田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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