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法院对首次敲击法槌时被告人是否必须在场认识和做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首次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然后再传被告人到庭。理由一是根据相关规定分析,首次敲击法槌时被告人无需在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该规定表明,宣布开庭早于传被告人到庭。而根据2002年6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宣布开庭时,先敲击法槌,故首次敲击法槌被告人无需在场。二是只有敲击法槌后,审判长才能主持庭审,而传被告人到庭只能发生在审判长主持庭审之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先传被告人到庭,再敲击法槌宣布开庭。理由是被告人是庭审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被告人如不在场,宣布开庭没有意义。特别是在不公开审理案件中,因没有旁听人员而使得在被告人到庭前敲击法槌没有任何意义。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即先传被告人到庭,再敲击法槌宣布开庭。目前尚无首次敲击法槌时被告人是否必须在场的文件规定。《刑诉法解释》仅是一种习惯性表述,并非针对被告人是否必须在场作专门规定。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一是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宣布开庭时被告人必须在场。被告人是庭审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庭审主要就是审被告人,故只有被告人到庭,才能宣布开庭。使用法槌主持庭审活动,主要目的在于显示庭审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和严肃性,强化庭审的现场效果。而庭审活动权威性、程序性和严肃性的宣示对象最重要的是被告人。二是从首尾一致的角度分析宣布开庭时被告人必须在场。根据《试行规定》,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而宣布休庭、闭庭时,被告人尚未退庭,故被告人必定在场。既然休庭、闭庭阶段敲击法槌时被告人在场,那么宣布开庭阶段敲击法槌时被告人也应在场。三是从境外部分国家做法看,敲击法槌时被告人在场。如美国庭前流程大致是:1.书记员到场安排控辩双方到庭,法警押被告到庭。双方证人到位等候法庭传唤。2.陪审团就座,由陪审团团长领誓,进行庭前宣誓。3.全体起立,法官到庭。很显然,在美国,法官敲击法槌时被告人已到庭。 关于审判长敲击法槌后才能主持庭审活动的观点,我们认为值得进一步研究。在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书记员喊全体起立,审判长发出的第一个指令是“请坐下”。这说明在敲击法槌之前,审判长已开始主持庭审活动。另还有观点认为,敲击法槌是为了制止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喧哗。这种观点不无道理。在庭审过程中,遇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审判长可以敲击法槌警告,但这种情形与开庭敲击法槌是两回事。再者,在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已经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停止了发言、喧哗,故主张开庭前敲击法槌系警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的观点值得商榷。 综上,考虑到被告人是庭审活动的主要角色,出于对被告人的尊重,宜明确首次敲击法槌时被告人应当在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