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检察机关指控戴海波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90余万元、隐瞒在境外的存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万余元,戴海波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判。另外,戴海波妻子薛某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而非法获利的7600余万元也被依法收缴。这充分体现了重事实、讲法治的精神,完全符合我们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理念,人民群众也从中看到了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强信心。 区分犯罪问题与违纪问题 戴海波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案当然也不例外。无论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戴海波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案提起公诉还是审判机关依法对该案公开审理,无论是司法机关对戴海波本人涉嫌腐败犯罪的查办还是纪检部门对戴海波妻子薛某违规经商办企业非法获利的依法收缴,都始终贯彻了法治反腐的理念,案件从一开始就是沿着法治的轨道来逐步推进,注意将戴海波的犯罪问题与违纪问题区分开,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实事求是、不枉不纵,也真正让法治精神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查办腐败案件工作中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要求都很强,司法机关更要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规范程序、加强办案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腐败犯罪的要在事实查明、证据认定、诉权保护、审理裁判上都要充分符合法治的精神、理念和原则,各种措施、方法、行为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从法律的角度衡量,对于戴海波妻子薛某违规经商办企业过程中非法获利的7600余万元,戴海波既未插手薛某企业的业务,也未具体实施相关命令或者直接、间接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关说、协调等行为,不能认定为戴海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外,薛某虽然是利用了戴海波的职务影响力,但不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故薛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检察机关未将其妻子薛某违规经商办企业过程中非法获利的7600余万元认定为戴海波受贿的数额,也未认定薛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些正是坚守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反腐的理念,也为维护司法公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传递了积极的法治能量,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和期待,是值得我们为之点赞的。 官员家属从业应严格规范 7600余万元虽然不算违法所得,但也是严重违反党规党纪的,理应依法收缴该非法所得,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戴海波案中,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戴海波,明知中央、上海市三令五申禁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仍默许其妻子薛某开办房地产企业,进而利用其职务影响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虽然不宜认定为是戴海波受贿犯罪,但无疑是严重违反党规党纪的,收缴该违纪所得,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必须的。 党纪严于国法,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一些违纪破规的小错,哪怕未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也必须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惩治,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这为了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示。 贪官不当得利的警示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这既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以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官商一体问题比较突出,深为群众所诟病,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说,这种所谓的“官商一体”,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本质上仍是一种腐败现象,极易导致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和非法利益输送,其危害性不容小觑。正是如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官员家属的从业行为作出必要的规范和限制,如明确规定官员直系亲属任职回避制度以及职业申请制度等。其实,中央及有关部门、地方也早已出台了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制度规定,当务之急是要强化制度执行、严格责任追究,不折不扣地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真正使纪律和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由此而论,对戴海波妻子薛某违规经商办企业非法获利的7600余万元依法予以收缴,既是正确区分了法律和政策的界限,坚守了法治反腐的底线,同时也对广大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不要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否则,导演的只是“一人当官,全家腐败”的悲剧,到头来只会毁了自己的幸福,也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